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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2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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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府办发〔2013〕50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朝天核桃”地理标志护品产品保牌价值,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全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大质量工作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深入推进“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规范使用率达90%以上,品牌价值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提升。力争用三年的时间新建核桃基地14万亩,基地总规模达35万亩;巩固、提升以核桃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个,总面积达2万亩;核桃品种改良15万亩,核桃基地改良面积达20万亩;建立核桃专合组织61个。每年综合管理核桃10万亩以上,并开展有针对性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培训技术人员34790人,培育万吨以上的核桃加工龙头企业2家,基本实现朝天核桃就地转化。新建苗圃基地2个200亩,建核桃采穗圃4个1000亩(含采穗圃续建),以满足全区核桃产业发展的苗木和穗条需求。

二、创建步骤及主要任务

(一)申报阶段(2013年4月-12月)。2013年底,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新建成核桃基地4万亩,基地总规模达到25万亩;巩固提升以核桃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个,总面积达2万亩;核桃品种改良6万亩,核桃基地改良面积达到11万亩;专用标志规范使用率达70%以上;加大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档案。

(二)创建巩固阶段(2014年底)。2014年底,新建成核桃基地5万亩,基地总规模达到30万亩;核桃品种改良4万亩,核桃基地改良面积达到15万亩;专用标志规范使用率达80%以上;培训技术人员34790人,基本达到户均1名懂管理、会嫁接的技术明白人;培育万吨以上的核桃加工龙头企业2家,基本实现朝天核桃就地转化;新建100亩苗圃基地1个,新建核桃采穗圃2个,500亩(含采穗圃续建),以满足全区核桃产业发展的苗木和穗条需求。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度)。2015年底,新建成核桃基地5万亩,基地总规模达到35万亩;核桃品种改良5万亩,核桃基地改良面积达到20万亩;综合管理核桃10万亩以上,并开展有针对性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核桃专合组织61个,实现全区所有核桃重点专业村均有1个专合组织;新建100亩苗圃基地1个,苗圃基地总面积达到200亩;新建核桃采穗圃2个, 500亩(含采穗圃续建),全区采穗园总面积达到1000亩,以满足全区苗木和穗条需求;新修产业发展公路222.4公里、蓄水池15000立方米,坡改梯24000亩,新建涵洞3600米、桥梁1座、渡口6个,有效改善产业覆盖区域的主要生活条件。基本实现全区村道全部硬化,基础设施得到较好完善。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已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朝天质监局。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工作安排和工作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相关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销。区质监、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大力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核桃种植户的标准化意识和综合素质。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场所设立“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政策扶持。设立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专家咨询以、产品质量抽查、统一产品包装、建立科研平台、建设信息服务系统等工作,确保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对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强化监督管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朝天质监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年开展4次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大检查。

附件: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朝天区创建“朝天核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建设项目

建 设 内 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备注

组织管理

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创建国家“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朝天质监局,朝天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加强领导,形成三级管理组织,做到既要统筹推进,又层层有人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多部门齐抓共管,切实落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朝天质监局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按照领导小组“朝天核桃”的职责分工成立相应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拟定实施方案并认真履行职责。

区级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

区内新型集体组织、家庭农场和生产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质量监控、专用标志的使用等。

纳入示范区建设范围并有资质使用装用标志的合作社

生产标准

《朝天核桃育苗技术规程》

建立朝天核桃种植标准体系,到2015年建成建核桃基地35万亩,改良面积达20万亩,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品质。

区林业和园林局

 

《朝天核桃品种选育技术规程》

《朝天核桃栽培技术规程》

《朝天核桃病虫害防治规程》

《朝天核桃坚果质量标准》

合作社的投入品(化肥、农药等)管理规范。

合作社

合作社的植保及防治规范。

合作社内部的标准化管理规范。

合作社的地理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合作社社员管理规范。

《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朝天质监局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备注

人才培训

分级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包括区政府对乡镇相关人员、专合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乡镇对专合组织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农户的培训。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全区干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及示范区农户了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正确掌握种植专业技术,为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提供人才保障。

朝天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合作社

 

每年组织一次管理部门的地理标志知识系统培训。

朝天质监局

对专用地理标志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追溯体系的培训。

每年年初对种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一次地理标志知识讲座。

每年组织对示范区农户一次到两次现场法律法规、种植技术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培训。

合作社

质量保障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通过建立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责监管责任,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企业负直接责任的三级责任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合作社

 

强化投入品(农药、化肥)管理。

建立农资经营市场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过程档案,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监督。

严格检验管理。

建立合格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包装、贮存、运输控制。

企业专业标志管理。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监管内容:名称、产品质量特色、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质量追溯

完善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追溯办法。

通过建立地理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查、检查、追溯识别、完善专用标志使用的追溯性建设,到2015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率达90%以上。

朝天质监局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领取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标示追溯识别。

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专用标志管理保护办法的追究措施。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评价体系。

区林业和园林局

每年组织对示范区农户一次到两次现场法律法规、种植技术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培训。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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