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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8-0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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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府办发〔2013〕70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

行动计划、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广元市朝天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广元市朝天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巩固我区“十一五”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取得的成效,促进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广府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艾滋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06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在健康教育、疫情监测、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和感染者的关怀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艾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发现能力逐步提高,病死率呈下降趋势,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社会歧视明显减轻,全区艾滋病疫情总体呈低流行态势。

但是,由于大众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掌握较少,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高危人群规模数量增多,我区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从2006年我区发现首例感染者以来,艾滋病发病情况呈逐年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4月,网络直报累计报告病毒感染者和病人5例。由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加之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等,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最大限度地发现病人和感染者、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到2015年底,实现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国家目标之内。

(二)工作目标

1.宣传教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乡居民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5%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献血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达到100%,各乡镇和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90%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健康教育不少于2课时。朝天电视台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或本地新闻前后播放1次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的公益广告节目或字幕,党政门户网站应设置健康知识栏目或提供链接,朝天电视台应开办每周不少于1期的健康教育栏目。设置有健康教育专栏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安排1期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乡镇、社区、村每年至少有1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100%的宾馆、酒店客房内应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台。

2.综合干预。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8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MSM人群、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95%以上的医疗机构能提供规范的性病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和安全套促进等预防服务。

3. 母婴阻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 100%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 95% 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100%,7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

4.加强监测。100%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2013年底前100%的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建立筛查实验室;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快诊点;区内监管场所新进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检测率达100%。

5.规范治疗。设立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开展治疗管理工作;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接受抗结核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占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者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6.血液管理。100%的采供血机构开展血液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采供血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7.关怀救助。100% 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100%纳入低保。防艾办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参与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至少有1个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每年有不少于5万元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社会关爱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广泛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精心策划、统筹安排,采取多种手段,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艾滋病咨询检测作为宣传重点,向社会公布我区艾滋病咨询电话、检测地点,畅通咨询检测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加大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刊播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清除社会歧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职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职业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防治知识宣传资料。要将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效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交通、卫生、住建等部门要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旅游、文广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督促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在适当位置摆放有关宣传材料,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教科、农业、文广新、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开展群众容易接受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2.加强外出务工人员、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外出劳务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职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综合防治知识。教科、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科、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中小学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利用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产前检查、孕妇学校,针对婚前保健、孕产妇人群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增强防治实效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广新、人口计生、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卫生部门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工商、文广新、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加强对暗娼、MSM人群、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MSM人群间传播的方法。充分借社会组织的有利资源,切实开展MSM人群干预检测工作,把倡导安全套使用和定期检测作为干预重点。

2.继续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大力实施禁毒工作,综合整治、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巩固“无毒区”创建成果。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同时要继续开展好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建立健全适合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加强相关检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先天梅毒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三)加强采供血和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

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我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药、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教科部门、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倡导和促进无偿献血。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最大限度的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的风险。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广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安全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杜绝非法自采自供,严格用血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建立职业暴露、经输血、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设立无过错输血、血制品感染和职业暴露补偿基金。将科学用血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处罚制度。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准确掌握疫情动态

卫生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级妇幼保健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梅毒检测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救治水平

1.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扩大治疗覆盖面。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救治人员,对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免疫学和病毒学的检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不断提高抗病毒药物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性,控制耐药的发生。积极动员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加强对病人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教育、随访和行为干预,提高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效果。完善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及时提供抗结核治疗,要建立健全抗病毒治疗机构与母婴传播阻断机构、结核治疗机构之间的转介体系。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积极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提高治疗质量。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防治网络建设,做好防艾治艾工作。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

2.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和管理,保障抗病毒治疗工作规范、可持续开展。结合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将必要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性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报销范围。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关怀措施

1.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护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各项权益。卫生、教科、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和扶持,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并保护其隐私。扶贫移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科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科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2.积极探索感染者和病人的综合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基于社区的感染者和病人服务网络和机制,乡镇、社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工作,积极动员社区、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追踪随访,监管场所要加强在押人员中感染者及病人的监测、随访及治疗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社区综合防治模式”、“艾滋病病人监测、干预、治疗、关怀一条链服务模式”、“毗邻地区联防联控模式”等成功经验。进一步落实咨询、心理支持、行为干预等有效预防干预措施,督促感染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并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提供人性化的干预措施,鼓励感染者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二代传播,并确保需要治疗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及关怀救助服务。

3.注重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教科、公安、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我区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以扩大艾滋病抗体筛查为重点,提高感染者发现能力;要加强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高危人群干预和病人治疗工作,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区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不重视和推诿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推进有序,建立定期部门联络员例会制度,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2月底前要向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艾滋病防治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医改的各项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强化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导,区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防艾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督导与评估

艾滋病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强化督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确保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是艾滋病综合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与督导评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通报,并同时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2016 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广元市朝天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巩固“十一五”结核病防治成效,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2〕45号)、《广元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广府办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国家重大传染病之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相继出台《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 年)》(川办发〔20022 号)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部署我区在2001年制订出台了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通过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01-2010年间, 全区共接诊疑似肺结核病患者3468人,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021人,其中涂阳病人988人,涂阴病人1033人,有效控制了肺结核扩散、蔓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近年来,我区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数的首位。70%的患者为农民,且以青壮年为主,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结核病防治经费设备等与工作需求相比缺口较大;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的覆盖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全面防治;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因此,我区结核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推进城乡结核病防治管理服务均等化。

(二)指导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2、创新服务。继续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强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新型服务体系

3、突出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外来(出)务工、流动人口的关怀和支持力度,推进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4、注重投入。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5、加大宣传。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减少肺结核病患者,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全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750例;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全区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区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均达到100%;接受抗结核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占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和结核菌双重感染患者比例达到80%以上;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其中农民、外来务工人员达到80%。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结核病防治新模式。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在2012年底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 的结核病防治 “三位一体”新型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医防合作)。最大限度地及早发现患者,规范管理患者,科学治疗患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全区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新型管理机制、服务体系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及性和患者的依从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每个环节

1、及时发现转诊肺结核患者。深入推进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学生、羁押人群、老年人等特殊及高危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病房,免费为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提供痰涂片、胸部X 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和抗结核药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机制,发现结核病症状或有可疑结核病变者应及时报告,依法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加强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度,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新生入学筛查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病例。加强监管场所的防控力度,防止结核病在羁押人员中蔓延。

2、科学治疗肺结核患者。严格执行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对贫困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为患者提供抗结核治疗,为患者提供免费的定期随访,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患者督导随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和安全用药,提升药品管理质量和水平。

3、规范管理服务肺结核患者。提高结核病患者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患者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为结核病患者建立区、乡两级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信息资料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资料的评估、分析和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规范抗结核病药品的管理、使用,严禁非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采购、库存抗结核病药品和向患者开有抗结核病药品的处方。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做好耐多药、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当前,耐多药、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防控是结核病防治中面临的三大挑战,也是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逐步扩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管理工作,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对患者免费提供心理干预。确保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管理,不断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诊断时间,及时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主动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降低病死率。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策略。

(四)加强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并纳入健康促进的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强化部门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优势,以行为改变为导向,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效果。将日常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活动与每年的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宣传日”的宣传活动相结合、与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相结合、与《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相结合,结合我区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持久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努力推进结核病健康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有效提高居民的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减少歧视、降低结核病社区传播风险,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区公众健康素养水平的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结核病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原则,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落实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政策。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二)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继续加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转诊至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区人民医院为我区结核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注重区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十二五”末,我区结核病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痰菌培养的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骨干人员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将结核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公共卫生未覆盖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完善全区抗结核药品标准化管理系统,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库存控制预警机制,继续开展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剂的推广工作,强化和规范二线抗结核药品的使用与监管。积极开展药品管理的专项督导,做好非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采购、库存、使用抗结核药品的案件查处。建立具有内在质量保证体系的高效、持续不间断的药品供应系统,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四)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加以控制。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和科技部门负责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加大科研的投入力度,优先考虑、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全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应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收容站等场所内的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非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采购、库存、使用抗结核药品的案件查处。

宣传部门、文广新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公益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社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帮助。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六、督导与评估

各乡镇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社区),做到目标到村、责任到人。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行业系统的督导落实。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开展好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与督导评估。制订本行动计划的年终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督导和评估,及时将乡镇和部门开展防治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2016年,区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报市政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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