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府办发〔2013〕7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保障安全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规模由区政府确定,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规划总体布局,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区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指定具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资金管理工作。将区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并对区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区级储备粮的承储管理、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粮食局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入、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协调工作。
区粮油购销公司是区级储备粮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入、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的购入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购入计划由区粮食局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采购。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局根据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新产粮食。储备粮入库后,须经区粮食局指定的具有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储备粮食的储存资格和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及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具体条件由区粮食局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储备粮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落实、品种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四)定期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库存情况,按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记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区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为:稻谷2年、小麦3年。区级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区粮食局报送下一年的轮换计划。区粮食局根据各承储单位实际,制定当年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轮换费用补贴参照省、市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由区财政解决;轮换过程中产生的差价损失经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解决;发生的价差收益,除税收外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及补库
第十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须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库计划,再由区粮食局监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区级储备粮稳定市场;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解决。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参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核定处理,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区级储备粮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与单位,经审核,净损失部分由区财政解决,及时拨补到位。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责任认定负责赔偿。
第七章 储备粮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对区级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安全。
第八章 储备粮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利息补贴按储备粮实际成本和银行利率,由区财政全额补贴,按季拨付。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费用、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等有关补贴按照省、市储备粮相关费用补贴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并按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区粮食局批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元市朝天区粮食局、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朝粮〔2011〕 2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