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卫发〔2013〕129号
广元 市 朝 天 区 卫 生 局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小学,托幼机构:
为加强我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和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卫发〔2013〕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并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朝天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局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3年9月11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印发
朝天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朝天区辖区内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区卫生局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区教育局协助区卫生局定期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的体检工作,区卫生局继续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妇幼保健院职责
协助区卫生局制定本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察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区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有要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九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区教育局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四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严禁给幼儿提供凉菜、泡菜、酸菜等。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追踪。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要制定传染病防治预案,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九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和转园前应当经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有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经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区妇幼保健院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未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2、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6、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硬件条件
(一)开设有儿童保健科或儿科,且设置有符合要求的测量室、诊断室;
(二)有视力筛查、口腔检查等相关设施和仪器;
(三)有开展听力筛查的独立安静的房间;
(四)开设有检验科,能进行血色素和肝功能测定。
二、设施设备要求
(一)儿童体检测量: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高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压舌板、体温计。
(二)视力筛查:视网膜视力筛查仪器;
(三)听力筛查:听力筛查仪选用频率为500-4000Hz;
三、人员条件
(一)体格测量:儿保科护士或医生;
(二)体格检查;儿保或儿科执业医师;
(三)视力筛查:具有资质的眼科专业技术人员;
(四)听力筛查:具有资质的耳鼻喉科专业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筛查人员;
(五)口腔保健:具有资质的口腔科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2: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一、房屋设施
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以上,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
二、体检设备
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高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
三、常用消毒用品
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四、常用非处方药
可配备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五、急救用品
配备急救包。
附件3 :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既往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 ||||||||||||||||||||||
过敏史 |
|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
| ||||||||||||||||||||
体格检查 | 体重 | kg | 评价 |
| 身长(高) | ㎝ | 评价 |
| 皮肤 |
| |||||||||||||
眼 | 左 | 视力 | 左 | 耳 | 左 | 口腔 | 牙齿数 |
| |||||||||||||||
右 | 右 | 右 | 龋齿数 |
| |||||||||||||||||||
头颅 |
| 胸廓 |
| 脊柱四肢 |
| 咽部 |
| ||||||||||||||||
心肺 |
| 肝脾 |
| 外生殖器 |
| 其他 |
| ||||||||||||||||
辅助检查 | 血常规检查 | HB g/l;其他: | 肝功能检查 | ALT: 其他: | |||||||||||||||||||
其他 |
| ||||||||||||||||||||||
检查结果 |
| 医生 意见 |
| ||||||||||||||||||||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附件4: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离园日期 |
| 转入新园名称 |
| ||
既往病史 |
| 目前健康状况 |
| ||
家长签名 |
| ||||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离园日期 |
| 转入新园名称 |
| ||
既往病史 |
| 目前健康状况 |
| ||
家长签名 |
| ||||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件5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婚否 |
| 编号 |
| 照 片 | |||||
单位 |
| 岗位 |
| 民族 |
| ||||||||||
既往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身份证号 |
| ||||||||||||||
体格 检查 | 血压 |
| 心肺 |
| 肝脾 |
| |||||||||
皮肤 |
| 五官 |
| 其他 |
| ||||||||||
化验 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滴 虫 |
| |||||||||||
淋球菌 |
| 梅毒螺旋体 |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
| 其他 |
| ||||||||||||
胸片检查 |
| ||||||||||||||
其他检查 |
| ||||||||||||||
检查结果 |
| 医生意见 |
| ||||||||||||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
附件6: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
| 性别 |
| 照
片 | |
年龄 |
| 婚否 |
| ||
岗位 |
| 民族 |
| ||
工作单位 |
| ||||
身份证号 |
| ||||
年度 | 年度 | ||||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
检查单位盖章 | 检查单位盖章 | ||||
年度 | 年度 | ||||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
检查单位盖章 | 检查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