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违法生育处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和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人口领〔2012〕5号)和朝天区(广朝人口[2013]1号)文件精神,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进一步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违法生育处理程序
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审批、送达、履行、结案的程序进行。
⒈立案:乡镇计生办提出建议,填写《立案登记表》,要求案源清楚、案由要素齐全、立案建议合法,加盖计生办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⒉调查: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违法生育主体的以下调查一般以制作现场笔录的形式进行:
⑴基本情况: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单位及户籍住址、职业、职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户口性质、当事人常驻地点等个人基本信息。
⑵婚姻史:当事人双方历次婚姻对象及过程,此次婚姻登记、办理时间和地点,婚姻史复杂的,要收集知情人证言。
⑶生育情况:既要调查婚内的,也要调查婚外的,对再婚夫妇,要分别对夫和妻每次婚姻生育的子女和继续保持关系的继子女进行调查。要调查当事人双方生育、收养子女的个数,每一个孩子的出生(收养)时间、姓名、性别、是否健在、是否上户,生育(收养)第一个子女后是否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哪年开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额。疑似违法生育孩子的出生地点(医院)、有无《出生医学证明》,谁人接生(在家出生的,有接生人员的,取接生人员的旁证材料,既无接生人员又未在医疗部门出生的取周围群众的旁证材料,也可提取卫生防疫部门的登记材料),生育(收养)时是否符合政策、是否上户(已上户的附公安派出所加盖公章的户口抄件或者常表复制件),是否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收养证》。
⑷落实避孕措施情况:查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种类,本次怀孕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原因,本次妊娠后当地乡镇干部、计生干部、村(居)干部是否知道,是否用何种方式做过宣传告知,本次生育后是否落实避孕措施。
⑸是否流动人口:当事人双方户籍地不一致或属于流动人口的,应了解当事人本次生育是否接受过处理,以及是在何时何地接受过什么处理。
⑹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当事人、知情群众、乡村干部,或者搜集书证、物证、勘验现场,查清当事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及实际收入情况,收入来源主要是粮经、种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务工、工资、租赁业、商贸业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部分的确定以有效证据为依据。
⑺党纪政纪处理情况:对当事人中有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了解当事人本次生育是否已接受党纪政纪处理,以及是在何时何地接受过什么处理。
⑻其他:调查人员认为应当询问调查的情况。
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照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要求字迹清楚、可使用电子文档,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按指模)。如有涂改,须请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按指模,笔录如有二页以上也必须请被调查人按骑缝指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违法生育的各种处理情况,搜集相对应的证据,书证、物证的主要内容: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卫生防疫登记证明、死亡证明、收养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证等复印件,如不能收集到有效证件或证明,可到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人事、工商、税务、档案等部门查阅登记材料或个人档案,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人口计划生育行政调查的质量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确实无法调查当事人及证人证言的,应保证采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生育或者收养。
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经调查机关或者材料原创单位或者个人审核、签章(按指模)。调查取证应在30日内完成,需外调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时间,须报经乡镇(街道)或者县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⒊行政告知: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告知笔录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对象、告知事项、查明的事由、拟给予的行政处理和依据、当事人权利,由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现场签字。
⒋审批: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连同案卷报送区人口计生局承办股室(队),承办股室(队)将收到的卷宗连同直接调查的卷宗,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区人口计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审查,经过集体讨论,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⑴确认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行为,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备案,审批表内容事实认定准确,呈报意见、审批意见合法,印章齐全,负责人签字真实,审批时间前后合符逻辑。
⑵作出征收决定后,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款、项准确,征收基数、倍数、总数正确,不故意减少数额。
⑶按照违法违纪责任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组织处理、资格限制等,或者所在单位应给予“一票否决”,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处理建议,书面通报处理机关,根据需要将案卷材料副本移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党委政府的目标督查等部门。
⑷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应另案深入调查。
⒌送达: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亲自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包括:
⑴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指模,受送达人不在的,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指模,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⑵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情况、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取现场影像资料,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留置在送达人住处,留置日期为送达日期,将影像资料附在送达回证后。
⑶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将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
⑷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原件上记明原因和经过,提取公告影像资料,将影像资料、公告原件附在送达回证后。公告方式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或者平面媒体公告和张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⒍履行。
⑴应敦促当事人在30日内,及时、主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⑵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完毕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可由当事人本人填报《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一式四份,真实签名,制订和落实分期缴纳计划,经村(社区)初核、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两人以上核实,区人口计生局集体审查同意,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⑶征收决定有效送达后30内,经做两次以上工作不履行征收决定又不申请分期缴纳的,向当事人发送加收征收额2‰滞纳金、提请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告知书,80日后再次向当事人发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三个月满后仍不履行的,在以后的三个月内,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在承诺的分期缴纳期间,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某一次社会抚养费的,从该次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⒎结案。
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账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账卡》复印件装入当事人个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复印件与原件同步更新。区人口计生局负责人组织案卷评查,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表》。乡镇计生办(承办股室队)填写《结案报告》,报区人口计生局批准结案。
二、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一)使用专用票据。区人口计生局到区财政局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由区财政局设立统一的执收单位代码。区人口计生局要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结存台账。
(二)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
做到上账及时、登记完整,不漏建漏登。一是建立分户账,一户填写一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账卡》,附发票复印件。二是各村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日记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总账。三是各村每月初将上月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上报到乡计生办并录入到人口计生PIP信息平台,由计生办每月向区人口计生局报送一次征收情况,区人口计生局每季度核对一次征收账目,向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征收情况。四是实行账务移交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主管人员变动,由区人口计生局及乡镇负责人监督移交(直接征收的由区计生局负责人监交)。
(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缴入国家县级金库,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专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费用纳入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年度综合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四)依法征收、文明执法
⒈严格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必须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计征标准核定,计征基数的确定依据区统计部门出具的法定数据,区人民政府必须确定统一的计征倍数,每年公布2002年以来至当年的计征基数,确定公布倍数、计征基数文件报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备案。
不得自定首征比例、随意降低计征标准,经申请批准分期付款当事人在承诺的某次分期付款到期后,要发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到期仍不履行的,要向当地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因为分期付款当事人缴纳一次后就停止追缴。
⒉依法征收。
执法主体合法。区人口计生局是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主体,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决定机关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听证、送达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可直接对违法生育进行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区人口计生局直接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给乡人民政府出具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执法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权限、期限等事项,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变更,要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及时告知。在发现妊娠有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要发送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要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告知,告知当事人有申诉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告知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缴纳,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到期或者某次分期付款到期拒不缴纳的,送达违法生育法律责任告知书,以及当地法院发送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程序正当。严禁先征收后处理,或者只收款不处理,当年违法生育对象立案率要达到100%,调查处理及时率达到98%,文书有效送达率达到100%,对未申请分期付款又拒不缴纳的当事人要全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递交备案登记表,通过法院备案的方式追缴,法院应对非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执行、优先备案。公安部门在新生儿上户时要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人口计生统计报表要真实可信,乡镇、区分别建立违法生育处理登记册,严禁通过瞒报出生人口数量达到隐瞒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⒊文明征收。
要通过孕环情监测、优质服务、宣传教育、经常性的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遵守“三不准”: 不准借办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收保证金;不准对子女已死亡当事人征收;不准下指标、下任务征收。做到“ 四缓收 ”: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实行“三到场”:提取调查笔录时,原则上做到调查人、当事人、村(居)委会干部同时到场。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凡未找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做4次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律不得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前要制定预案:严格审查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调查当事人及其家庭财产、性格、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组成思想工作组、法制宣传组、安全保卫组、强制执行组、群众工作组、善后工作组,统筹协调工作。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十禁止”的规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三、规范档案管理
使用标准的执法文书。以川人口办发〔2011〕42号文件印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样式》为标准执法文书,每年初,要将上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分户台账、统计报表、征收日记账、征收专账违法生育处理登记册等按文书、财务档案规范要求分期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案卷封面要素填写齐全,案卷目录与卷内材料吻合。
实行档案移送登记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由专人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未结案的档案由乡镇(街道)保管,已结案(县区计生局直接征收)的档案由县区人口计生局保管,建立档案移送登记册,档案移送接收要由经办人签字。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村要成立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由各村计生专干负责统计,各村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有下列行为的进行效能问责、扣减目标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⒈孕环情监测、优质服务、宣传教育、基层基础工作不到位,导致违法生育;
⒉发现违法生育不立案、不调查处理,造成生育秩序混乱;
⒊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备案材料,或者因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问题,导致失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格;
⒋不征收或者不催缴社会抚养费;
⒌擅自减收、免受、缓收社会抚养费;
⒍未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
⒎因行政执法过错或维稳工作措施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⒏截留、转移、隐匿、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
⒐不使用国家正规专用票据征收,或者伪造、变造、转让专用票据;
⒑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干部借出生婴儿入户之机收取违法生育当事人钱物;
⒒拒不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⒓在婚姻登记、孕产期保健、户口登记、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管理、资质准入、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
二0一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