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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14   发布机构: 蒲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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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将《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13年3月26日

 

 

 

 

附件一:

蒲家乡2013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广元市朝天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民委员会及乡属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一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 1日内,相邻省份有1 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 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 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 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二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 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 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 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的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以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三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 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两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系统

蒲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指挥所,由政府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畜牧的副乡长、武装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沙河派出所、财政所、安办、林业站、水务农机站、广播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蒲家小学、蚕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由姚光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所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村和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村成立相应的动物重大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2指挥所各成员单位职责

(1)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4)沙河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林业站、水务农机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7)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工作。

(8)蒲家小学: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畜牧兽医站要会同水务农机局、林业站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预警

乡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乡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及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赶往现场并及时报告区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 畜牧兽医站;

② 各支部、村民委员会

③ 动物诊疗机构

④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畜牧兽医站、报检站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各村委会负责人。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同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启动应急预案。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辖区内发生,并在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特别是重大突发动物疫(一级)、重大突发动物疫(二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三级)的应急响应分别有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2.2在我本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畜牧食品局报告。

5.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5)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6)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7)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3.2畜牧兽医站

(1)组织动物防疫监测体系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

处理。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村组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4.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5.4.2组织做好本村组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4.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4.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4.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5.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畜牧食品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者请求省、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乡指挥所和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3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4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其他用品。

6.1.5经费保障

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培训和演习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广播站、学校、畜牧站、卫生院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报刊、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3月26日

 

 

 

 

 

 

 

 

附件二:

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

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口蹄疫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口蹄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财产损失等将突发口蹄疫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含)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四川省内有2个(含)以上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含)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本市内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含)以上。  

(2)农业部、四川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农业部和各级地方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蒲家乡行政区域内突发口蹄疫疫情防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疫情监测与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2.1.1监测  

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区畜牧食品局报告。

2.1.2报告  

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认定,认定为临床疑似疫情,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2 疫情确认 

乡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疑似为口蹄疫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区畜牧食品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必要时,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指导诊断;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疫情预警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2)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Ⅱ级)时,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  

(3)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  

(4)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乡级指挥机构由乡动物重大疫病应急指挥所承担。各村成立相应的动物重大疫病防制领导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组干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3.2指挥机构职责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在党委、政府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负责对全乡口蹄疫疫情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对突发口蹄疫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工作。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畜牧兽医站,办公室主任由乡畜牧兽医站站长担任,联系电话:1388126483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牲畜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成员单位职责 

   (一)村两委:负责所辖区内动物重大疫情的防制工作,配合上级抓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乡人武部:负责应急民兵调集和增援,协助乡镇建好防制应急分队,积极支持疫病防制工作。

   (三)乡畜牧兽医站:负责专业技术力量的组织、调集生物疫苗的调供,搞好信息联络和上传下达。

   (四)乡财政所:负责防制经费的落实,确保防制工作需要。

(五)乡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工作以及好疫区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监控工作。

(六)蒲家小学: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七)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八)乡林业站、乡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  

4.1紧急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动物(含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30 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封锁  

由区畜牧食品局报请区指挥部对疫区实行封锁,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4.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区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 解除封锁      

4.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 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畜牧食品局向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9 处理记录与档案      

区畜牧食品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11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2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疫情,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动物疫病处置工作结束后,疫情完全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收到相关部门批复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终止,并公告公众。  

5、保障措施  

5.1物资保障  

乡人民政府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乡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储备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排气、遮光、照明等设施。  

乡级应储备以下物资:  

(1)一次性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20套。  

(2)消毒机1台。  

(3)高压消毒机2台。  

(4)发电机1台。  

(5)免疫注射器具30个。  

(6)防护服2套。  

(7)防毒面具10个。  

(8)应急灯10个。  

(9)捕杀器1台。  

(10)雨衣10套。  

(12)消毒药5件。  

(13)棉、单帐篷各5顶。  

(14)装尸袋100条。  

(15)一次性96孔V型血凝板不少于100个。  

(16)一次性移液器吸头100个。  

(17)警示带2000米。  

(18)无害化处理场标识牌6个、疫点标识牌10个、疫区标识牌6个、检查站标识牌6个。  

(19)疫苗和诊断试剂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量进行储存。  

6.2 资金保障      

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口蹄疫防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乡财政预算。乡财政所为突发口蹄疫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乡财政所在保证防疫应急储备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每个村要在其辖区内预留1处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7、附则  

7.l名词术语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 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7.2 预案的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乡指挥所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修订。如在演练或实际指挥中发现存在重大疏漏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可随时修改。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指挥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

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强传染性、高致死性疫病。为了提高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我乡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广元市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为依据编制。

1.3突发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1.3.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1.3.3较大疫情(I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1.3.4一般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我区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乡镇疫情的分级由区畜牧食品局依实际情况来界定。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蒲家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2、应急组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制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3、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3.1突发疫情的确认

3.1.1乡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疑似为蓝耳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由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2名以上兽医师进行现场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可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采集相关样本,送四川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进行病毒分离或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以上检测结果之一为阳性的,可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2 突发疫情的报告

3.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所属行政村动物防疫员反映,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临床症状初诊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乡畜牧兽医站或乡人民政府汇报。

3.2.2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疫情时,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区畜牧食品局。区畜牧食品局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分级响应程序

4.1.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疫情:分别由农业部、四川省、广元市按照国家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2一般突发疫情:区畜牧食品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突发疫情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疑似疫情的紧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畜牧食品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由区畜牧食品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区动物疫病预防疫控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并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合格,由区畜牧食品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宣布解除封锁。

4.5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应急保障

5.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乡指挥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乡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乡畜牧兽医站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乡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2培训和演习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村发生。

本预案由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

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3年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置,确保我区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蒲家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负责全乡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村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乡畜牧兽医站:

①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②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③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标准见附件2),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实施疫病防控。

④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禽类的捕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⑥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具体要求见附件5),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

⑦培训防疫人员,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

⑧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乡财政所:保证储备应急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所需经费;保证对疫区禽只扑杀的补助经费;保证强制消毒、强制免疫所需经费。

3、乡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4、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履职情况。

8、乡林业站、乡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禽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和提出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禽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9、乡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

10、学校: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禽只;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临时处置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并及时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上报制度》(见附件1)的规定上报。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技术诊断组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观察临床症状,采集病料并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根据病料检验结果(或现场专家诊断)和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疫情进行确认和分级,同时将疫情上报区畜牧食品局和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

(二)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办公室应立即处理疫情,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启动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组织指导疫区落实疫情控制扑灭工作;按照日报制度,将每日疫情情况报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部署全乡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所需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应立即调拔,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库必须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见附件5)。

2、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3、技术保障。区畜牧食品局负责辖区内的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测工作等。

三、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3:

封    锁

 

一、由区畜牧食品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区畜牧食品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上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l天后,经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畜牧食品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观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

 

 

 

 

 

 

 

 

 

 

 

附件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禽流感H7、H9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19外其它13个亚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二)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

(三)常用消毒设备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2、消毒容器:20升、50升。

(四)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五)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六)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七)密封用具 高强疫密封塑料袋。

(八)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厍。

(二)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6

禽及其产品的无公害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禽流病害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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