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流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许可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4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许可条件: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如建设单位系个人的,在盖章处签名即可,建设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全称;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
(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提高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B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许可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三)采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 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的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六)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许可对象:需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备案事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备案对象:除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众娱乐场所和其他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备案费用:不收费
备案程序:
(一)备案: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消防信息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备案凭证。
(二)备案抽查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规定的材料。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4、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三)公告
备案和备案查收结果及时在《四川省消防信息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