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牧发〔2013〕5号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内各股室: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培训合格并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群众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强化业务培训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在1月30日前及时对辖区内乡村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执法大队)备案。今后每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进行复核登记备案,并将名单上报;对没有达到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要求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申请备案登记,方可从业。凡不听告知的上报区执法大队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督促指导,限期整改,到期未完善到位的责令停业,拒不停业者,由区执法大队严肃查处。凡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和诊疗机构从业人员,要及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指导
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区执法大队)要加强辖区内乡村兽医的登记、注册和审批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乡村兽医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要采取培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从业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广泛宣讲,确保宣传落到实处。鼓励和指导符合资质的乡村兽医参加一年一度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全面提高业务和职业水平。
三、规范诊疗活动,维护群众利益
乡村兽医在从事诊疗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科学处方用药,降低养殖成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诊疗质量。要严格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凡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对群体发病、死亡、久治不愈的病例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贻误诊断和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和科学处置的时间,以确保有病不成疫,有疫不成灾。凡乡村兽医拒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疫病流行,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收集乡村兽医的报告,对重大病例的报告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程序处置,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2013年1月6日
抄送:市畜牧食品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农工委,区疫控中心,区执法大队。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