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四川省公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员违纪惩戒办法》、《司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管理全省公证工作。
二、办事程序:
1、申办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销、收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认领亲子女及与公民人身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公证事项的公证,公民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四川省有207个公证处,3个省公证处、22个市州公证处、182个县(市、区)公证处。
2、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取得: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必须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在公证处实习满一年,经3个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经公证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考核合格,逐级报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按照司法部确定的全省每年公证员发展控制数和各地经济社会对公证的需求情况,呈报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考核委员会审批后,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
3、申办公证处:成立公证处必须有三名以上执业公证员,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上报,由四川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部下达的全省公证处控制数批准成立,成立公证处国家有严格的限制。
4、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年检注册登记工作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实施。四川省司法厅每年底都将对下一年度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工作作出部署,每次年的3-4月,各公证处和公证员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进行申报,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并呈报到四川省司法厅办理年检注册登记事宜,经年检注册登记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省司法厅予以社会公告,准予年度执业,未通过年检注册登记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得执业。
5、公证法律援助:对于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公证投诉: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有异议的,首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