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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13-12-2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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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二、办理条件:法律援助的对象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4、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公证与公民人民、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县级以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8、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法律帮助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四、办理手续。
       1、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某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有关部门(城市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农村一般由村委和乡政府)出具体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4)与新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法律援助,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机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2、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三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办理流程: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 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七)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八)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九)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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