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现将《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1、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5年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3、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5年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
4、广元市朝天区蒲家乡2015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蒲家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2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区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乡镇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畜牧食品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畜牧食品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区交警队、区住建局、区工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教育和科技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实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食品局,由区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制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各乡镇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1)区畜牧食品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补偿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程序。
(3)区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区交通局、区交警队: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5)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6)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区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9)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和相关监测工作。
(10)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11)区文广新局: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重大疫病可防、可控、不可怕的舆论氛围。
(12)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并负责做好疫情暴发后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做好疫苗、兽药市场的监管工作。
(13)区质监局:依法开展疫苗等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
(14)区商务局:依法监管农贸市场的禽类宰杀场和定点屠宰场,坚决禁止宰杀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动物。
(15)区住建局:依法监管城区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点的防疫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16)区环保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畜牧食品局要会同区水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区畜牧食品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公路检查站;
③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公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区畜牧食品局,区畜牧食品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乡镇内发生,并在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2在我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畜牧食品局报告。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需报请上级政府决定。
(4)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2 区畜牧食品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畜牧食品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请求省、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4.6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乡镇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食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省畜牧食品局。
5.2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区纠风办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区财政局要组织好灾害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疫情扑灭后,区畜牧食品局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公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畜牧食品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 5)、运输工具; 6)、通信工具; 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培训和演习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和科技局、区畜牧食品局、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
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口蹄疫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口蹄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财产损失等将突发口蹄疫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含)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四川省内有2个(含)以上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含)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本市内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含)以上。
(2)农业部、四川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农业部和各级地方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天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口蹄疫疫情防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疫情监测与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2.1.1监测
区畜牧食品局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市畜牧食品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2.1.2报告
朝天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区畜牧食品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认定,认定为临床疑似疫情,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人民政府。
2.2 疫情确认
区畜牧食品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必要时,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指导诊断;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疫情预警
区畜牧食品局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区动物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适时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2)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Ⅱ级)时,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
(3)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
(4)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畜牧食品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畜牧食品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区交警队、区住建局、区工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教育和科技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食品局,由区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成立动物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2指挥机构职责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负责对全区口蹄疫疫情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对突发口蹄疫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工作。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牲畜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成员单位职责
(1)区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提供或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程序。
(3)区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区交通局、区交警队: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5)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6)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区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9)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工作。
(10)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11)区文广新局: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疫病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重大疫病可防、可控、不可怕的舆论氛围。
(12)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并负责做好疫情暴发后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做好疫苗、兽药市场的监管工作。
(13)区质监局:依法开展疫苗等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
(14)区商务局:依法监管农贸市场的禽类宰杀场和定点屠宰场,坚决禁止宰杀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动物。
(15)区住建局:依法监管城区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点的防疫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16)区环保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
4.1紧急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动物(含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30 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封锁
由区畜牧食品局报请区指挥部对疫区实行封锁,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4.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区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 解除封锁
4.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 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畜牧食品局向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9 处理记录与档案
区畜牧食品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11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2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疫情,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动物疫病处置工作结束后,疫情完全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收到相关部门批复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终止,并公告公众。
5、善后处理
5.l 后期评估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区畜牧食品局应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畜牧食品局。
5.2 灾害补偿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3 抚恤和补助
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区畜牧食品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储备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排气、遮光、照明等设施。
应储备以下物资:
(1)一次性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2000套。
(2)消毒机50台(其中大型机动喷雾消毒机2台,中型机动喷雾消毒机13台,小型消毒机35台)。
(3)火焰消毒机10台。
(4)发电机1台。
(5)免疫注射器具1000个。
(6)防护服10套。
(7)防毒面具20个。
(8)应急灯50个。
(9)捕杀器10台。
(10)棉大衣100件。
(11)雨衣100套。
(12)消毒药(火碱5吨或等效数量的其它种类消毒剂)。
(13)棉、单帐篷各10顶。
(14)装尸袋5000条。
(15)一次性96孔V型血凝板不少于1000个。
(16)一次性移液器吸头1万个。
(17)警示带2000米,草垫子200个。
(18)无害化处理场标识牌10个、疫点标识牌10个、疫区标识牌20个、检查站标识牌20个。
(19)疫苗和诊断试剂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量进行储存。
6.2 资金保障
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口蹄疫防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区、乡财政预算。区、乡(镇)财政部门为突发口蹄疫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区财政在保证防疫应急储备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技术保障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口蹄疫的检测、诊断及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邀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指导。
6.5 人员保障
区畜牧食品局负责组建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6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每个乡(镇)要在其辖区内预留1处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7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防控疫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2 培训
区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应定期采取不同形式对口蹄疫防制队伍开展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7.3 演练
区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预备队的演练,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口蹄疫事件的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以达到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8、奖惩
8.1奖励
区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附则
9.l名词术语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 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9.2 预案的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修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
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强传染性、高致死性疫病。为了提高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广元市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为依据编制。
1.3突发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1.3.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1.3.3较大疫情(I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1.3.4一般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我区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朝天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2、应急组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制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3、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3.1突发疫情的确认
3.1.1由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2名以上兽医师进行现场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可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采集相关样本,送四川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进行病毒分离或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以上检测结果之一为阳性的,可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2 突发疫情的报告
3.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所属行政村动物防疫员反映,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临床症状初诊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畜牧食品局汇报。
3.2.2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疫情时,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区畜牧食品局。区畜牧食品局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分级响应程序
4.1.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疫情:分别由农业部、四川省、广元市按照国家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2一般突发疫情:区畜牧食品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突发疫情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疑似疫情的紧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畜牧食品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由区畜牧食品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区动物疫病预防疫控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并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合格,由区畜牧食品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宣布解除封锁。
4.5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畜牧食品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3培训和演习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文广新局、教育局、畜牧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 、名词术语
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村发生。
7、其他
本预案由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广元市朝天区2015年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置,确保我区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1、突发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1.1指挥系统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畜牧食品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区住建局、区工商局、区疾控中心、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电信公司、区文广新局、区商务局、朝天质监局、朝天食品药品监督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乡镇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2部门职责
(1)区畜牧食品局: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实施疫病防控。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禽类的捕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及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区财政局:保证储备应急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所需经费;保证对疫区禽只扑杀的补助经费;保证强制消毒、强制免疫所需经费。
(4)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5)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6)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区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履职情况。
(8)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组织开展野禽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和提出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禽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9)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
(10)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禽只;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
(11)区文广新局: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禽流感防控的科普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高致病性禽流感可防、可控、不可怕的舆论氛围。
(12)区工商局:负责做好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并负责做好疫情暴发后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做好疫苗、兽药市场的监管工作。
(13)朝天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保障应急物资、疫苗等产品质量。
(14)区商务局:依法监管农贸市场的禽类宰杀场和定点屠宰场,坚决禁止宰杀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禽类。
(15)区环保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应急响应
2.1紧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并及时按规定上报。
区畜牧食品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技术诊断组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观察临床症状,采集病料并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根据病料检验结果(或现场专家诊断)和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疫情进行确认和分级,同时将疫情上报市畜牧食品局和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
2.2应急措施
经确认为疫情,区畜牧食品局应立即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启动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部署全区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所需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应立即调拔,各乡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区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疫区、受威胁区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开展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市畜牧食品局。
区财政局安排落实疫苗经费和捕杀疫点禽只经费。区公安分局协助封锁疫区、扑杀疫点禽只、切实做好疫区内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交通局、交警大队应协助做好运输工具消毒工作,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区的人员、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工商管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只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畜牧防疫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疫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保确疫情控制、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3、应急保障
3.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3.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畜牧食品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3.3培训和演习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3.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文广新局、教育局、畜牧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4、附则
4.2 预案的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修订。
4.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4.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