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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标语
发文日期: 2012-11-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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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标语

523日至620日在LED显示屏上每日滚动播出)

 

1、整治城乡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2、人人关爱城乡环境,全民参与综合治理。

3、治理城乡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4、参与环境治理 ,享有健康生活。

5、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奋力营造优美整洁人居环境。

6、革除生活陋习,美化人居环境,优化生存空间。

7、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2011729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101正式实施。

9、《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综合性地方法规。

10、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呵护绿色家园。

11、参与垃圾分类,争做文明市民。

12、人人参与环境治理,天天享有健康生活。

1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1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15、《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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