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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13   发布机构: 汪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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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5月11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 经费管理 通知
 抄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汪家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各种经费,保障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汪家乡委员会、汪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原则:村收、乡管、村用。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来源:
(一)   计生统筹按全村农业人口人平均1元核算。
(二)   村干部实行年工资20%作为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经
费。
(三)   按计划生育协议规定收取的各种违约金。
(四)   按政策规定补助的技术服务经费。
第五条   履约金、违约金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 当年安排生育的户应在三个月内办好一切相关手续,如不按期办将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二)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三查”对象外出,在办理《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签好协议,并定期寄回孕检证明,如不履行处违约金50元/次。
(三)          各种违约金按计划生育协议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  收费票据使用“收款收据”各村民委员会在乡计生办领票据。开收费票据要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七条 建账 
(一) 乡计生办分村建立票据管理账现金明细账,负责将
各村民委员会收取的履约金、违约金票款同时储存。
(二) 村民委员会建立现金日记账。
第八条 乡计生办负责签约对象履约后的退还时要出具证明方可领取备用金。
第九条 年终结余经费的80%用于村干部的计生浮动工资和
奖金支出。20%转入下年工作经费。
第十条 支出审批:各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
支出实行报账,票据由村委员主任签字,送乡计生办审核后,报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计生办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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