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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十禁止”工作的安排意见
发文日期: 2012-12-13   发布机构: 汪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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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乡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进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乡结合实际,特作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十禁止”。通过深入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正透明,行政效能不断提高,行政监督落实到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二、工作要求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3、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4、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5、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6、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7、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附件:计划生育“十禁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十禁止△ 工作 安排意见                           
抄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元市朝天区汪家乡党政办        2012年4月28 
                                     (共印10份)
附:
计划生育“十禁止”
 
1、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或者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2、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
3、禁止毁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4、禁止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5、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7、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
8、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9、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收受当事人的钱物。
10、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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