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家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汪家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流动人口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区计生局。
朝天区汪家乡党政办 2012年3月28日 印
汪家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结合我乡辖区单位和流动人口为进一步完善我乡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安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 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立足自主创新,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协作沟通三落实,积极探索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新模式。
(三)管理制度
1、规范和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工作
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和用工单位在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查验合格的加盖专用章。对生育、节育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持户籍地有效《婚育证明》者,应书面通知督促其限期补办和催办。同时应及时采集、录入信息,充分应用padis平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做好本辖区户籍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建档、录入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及时与流入地交换变更信息,落实各项奖励政策。
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按照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现居住地应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一是街道(乡、乡)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应与出租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明确房主履行向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提供租房人婚育信息的责任, 明确房主有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二是街道(乡、乡)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应与辖区内招用流动人口集中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明确其内部专(兼)职计生协管员的职责,建立登记制度,定期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配合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查和服务管理信息工作平台的运行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成年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各社区对清理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录入GPL系统;同时对重点管理对象提交padis工作平台,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提交、反馈、维护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4、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按照常住户籍人口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现居住地 流入拟跨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育龄夫妻的生育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回户籍地进行孕情环情检查,不得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
5、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计生协会。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应依法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要经常开展活动,利用协会组织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6、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各村、居全年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 组织形式多样文体、宣传教育、生殖健康讲座等活动。条件好的社区,应设有流动人口活动场地, 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乡服务所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二、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才能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具体业务管理中,社区(村)的包社区(村)干部、计生专干、社区(村)计生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自管小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出现管理不到位,形成流动人口漏报漏管,情况不清,底子不明,协查不及时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村级工作职责
1、查验流动人口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婚育证明》。
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4、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二)派出所(警务室)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和《婚育证明》情况。
2、对辖区流动人口不定期地宣传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
3、开展经常性的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检查,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档案,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迁移入户后,必须将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
4、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先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之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并将无《婚育证明》人员名单抄送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三)辖区各中小学职责
在办理流入人口子女入学和学校聘用雇工时,查验其是否持有经本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学和用工手续。
(六)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在办理、审验个体诊所执业许可证时,对流入育龄人口要查验其是否持有经本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和审验。
2、负责清理查处辖区内医疗市场中流入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
3、对流入人口中的孕产妇,查验其是否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对未持有以上“两证”要求在我县医疗机构进行“三查”或分娩、人流、引产的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4、防疫机构在办理和审验《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要查验其是否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和审验有关证件。
以上涉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卫生、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加强协作配合,实行综合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