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牧发〔2012〕3号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
为认真全面贯彻落实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成立以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强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和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投入品市场、饲养生产、屠宰加工、收购运输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推进畜牧兽医依法行政,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及投入品监管工作,是国家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按照农业部要求,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源,理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法规标准,创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全面履行和落实投入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二、 进一步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一)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
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必须由货主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办公室统一实施检疫申报,开具检疫申报单,明确检疫时间,指定检疫地点,由中队派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未执行检疫申报的一经查出必须立案依法从严查处。
(二)扎实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保证肉食品安全。
从
三、进一步强化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监管工作
认真开展畜牧业投入品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兽药、饲料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饲料、兽药经营和使用秩序。进一步完善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的基本条件,确保经营质量。严格饲料质量安全准入备案登记制度,规范、理清饲料供应源头。凡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饲料购进前,必须认真查看区畜牧食品局给生产厂家签发的《广元市朝天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备案登记通知》。严格饲料经营门店规范达标,达标验收合格后,由畜牧食品局授予“合格门店”,坚决杜绝饲料经营门店销售兽药。强化兽药经营连锁加盟店GSP门店验收,禁止无证搭车经营兽药,禁止无证从事兽医诊疗活动,建好购销台帐,严格执行质量可追溯制度。凡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个人及养殖业主,必须执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公开向社会承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抓好动物防疫监管,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紧密围绕 “以检促防、以监促防、防监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畜牧业发展“效益在规模,成败在防疫”的意识。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的防疫日常监管。严格异地引种监管,严格执行异地引种申报、审批、检疫、测抗、隔离观察的引种制度,有效防止外疫传入。对引进填槽补栏的畜禽,要强化备案登记和免疫抗体检测,开展定期监测和强化免疫工作。对无检疫合格证明和无免疫标识的要依法查处。有免疫证明的要通过强化免疫后,填发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全力抓好防疫监管工作。区内规模养殖场(户)要落实专人负责防疫监管。严格按照广朝府发〔2011〕7号文件要求开展定期巡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务必督促整改到位。对面上散养农户的季节性集中防疫,仔猪骟割双免要督促乡镇抓好、抓落实,确保常年防疫密度和质量,确保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畜牧兽医执法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动物检疫人员作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要求,特别要注重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以适应新形式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求。面临新的形势,新的挑战,要认真学习和总结检疫违法案例及警示教育,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培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各执法中队的支持和配合,加强执法监管,共同协助搞好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中队建设管理
严格制度约束,逗硬考核,对我区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建立专门的个人档案,详实记载其基本情况及工作业绩、岗位表现等,个人档案将作为检疫执法人员年度考评以及竞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要管好人,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对长期不在岗、工作不积极、没有责任心或责任感、工作漂浮要限期整改,及时上报。强化财经纪律,严禁检疫执法人员挪用、贪污、截留检疫收费包括检疫查处,做到票款同步,按时上缴。对长期挪用检疫收费,不按时上缴及交纳不清的,要及时上报,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通报批评。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要切实履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收有凭支有据,收支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检疫执法人员从事其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动物诊疗活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疫执法明察暗访工作,对检疫工作不履职,不认真负责的违规违纪的将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切实树立检疫执法威信,保证履职到位,确保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明的畜牧兽医执行政法队伍。
特此通知
附:1、广元市朝天区生猪产检现场检疫备案登记
2、广元市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查验备案登记
3、广元市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备案登记
二○
主题词:加强 畜牧兽医 执法工作 通知
附1:广元市朝天区生猪产检现场检疫备案登记 | |||||||||
备案登记编号: | |||||||||
货 主 | 承运人 | 运载工具牌号 | 承运人联系电话 | 装运地点(乡镇、养殖场) | 装运数量(头) | 检疫申报时间 | 检疫申报单编号 | 实施检疫地点 | 实施检疫时间 |
检疫对象 |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 ||||||||
检查标识编号 | |||||||||
防疫档案,诊疗检查 | 有否防疫档案登记 | 免疫是否在有效期 | 有否诊疗史 | 是否在免疫休药期 | 是否在用药休药期 | 备 注 | |||
现 | |||||||||
场 | 临 | 临床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相关说明 | 备注:在检查结果栏,检查正常的“√”,异常的打“×”,不确定的打“○”,凡“×”和“○”必须作相关说明。 | ||||
检 | 床 | 精神状况 | |||||||
疫 | 健 | 外貌情况(皮肤、被毛) | |||||||
内 | 康 | 呼吸状态 | |||||||
容 | 运动状态 | ||||||||
检 | 饮水、食欲状况 | ||||||||
查 | 排泄物(粪便、尿液)状况 | ||||||||
内 | 体温检查 | ||||||||
容 | 可视黏膜 | ||||||||
胸廊腹部 | |||||||||
体表淋巴结 | |||||||||
上述临床检查结果中有“×”或“○”检疫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 有检疫对象疫病的,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 检疫出有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是重大疫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有检疫对象以外疫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按照(GB16548_2006)规定处理。 | |||||
检 | |||||||||
疫 | |||||||||
抽检采样猪耳标号 | 抽检单位 | 实验室检测结果 | |||||||
出 | 瘦肉精检测 | 检测数量(头) | 抽检生猪耳标号 | 检测结果通知单编号 | |||||
理 | |||||||||
装运消毒 | 消毒药名称 | 配制浓度 | 消毒方式 | ||||||
检合 | 经临床健康检查结果为“√”的,检疫结果认定为合格,或抽检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 《动物检疫合格证》编号 | 到达目的地 | ||||||
疫格 | |||||||||
货主(签字): | 货主联系电话: | 检疫人员(签字): |
附2:广元市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监督查验备案登记 | ||||||||
备案登记编号:00001 | ||||||||
货 主 | 承运人 | 运载工具牌号 | 承运人联系电话 | 装运地点 | 申报检疫数量(头) | 入场申报检疫时间 | ||
检疫对象 |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 |||||||
临床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相关说明 | 备注:检查结果栏填正常的“√”,异常的打“×”,不确定的打“○”,凡“×”和“○”,必须作相关说明。 | |||||
临 | 精神状况 | |||||||
入 | 床 | 外貌(皮肤、被毛) | ||||||
场 | 健 | 呼吸状态 | ||||||
前 | 康 | 运动状态 | ||||||
现 | 检 | 饮水、食欲状况 | ||||||
场 | 查 | 排泄物(粪、尿)状况 | ||||||
检 | 内 | 体温检查 | ||||||
疫 | 容 | 可视黏膜 | ||||||
内 | 胸廊腹部 | |||||||
容 | 体表淋巴结 | |||||||
查 | 有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检疫证编号 | 检疫证填写数量(头) | 实际装运数量(头) | 耳标是否齐全 | “瘦肉精”检测通知单编号 | ||
验 | ||||||||
证物相符,有“瘦肉精”快速检测合格通知单,并经上述临床检查项目全为“√”,查验合格,方可进入屠宰场。 | ||||||||
入场前 | 若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标识不全或无标识、无“瘦肉精”快速检测通知单或临床检查项目为“×”或“○”检疫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必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有检疫证明和“瘦肉精”检测通知单的,回收检疫证明和通知单,无检疫证明和“瘦肉精”检测通知单的依法补检、补测。 | 有检疫对象疫病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GB16548—2006)规定处理,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 对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或涂改、伪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 检疫出有疑似重大疫病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 有检疫对象以外疫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处 理。 | |
检查检 | ||||||||
疫处理 | ||||||||
车辆 | 装载车辆卸后清洗消毒 | 消毒药物名称 | 配制浓度 | 消毒方式 | ||||
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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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签字): | 货主联系电话: | 检疫人员(签字): |
附3:广元市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备案登记 | ||||||||||
备案登记编号:00001 | ||||||||||
定点屠宰场名称 | 联系电话 | 宰前申报屠宰数量(头) | 宰前申报时间 | 申报屠宰生猪耳标编号 | ||||||
检疫对象 |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II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 |||||||||
检疫申报 | 业主有无“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单 | 宰前6小时检疫申报受理单编号 | 检疫人员“瘦肉精”监督抽检数量(头) | 抽检生猪耳标号 | “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 | |||||
宰 | 临床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相关说明 | 备注:在检查结果栏,检查正常的“√”,异常的打“×”,不确定的打“○”。凡“×”和“○”必须作相关说明。 | ||||||
前 | 精神状况 | |||||||||
2 | 外貌情况(皮肤、被毛) | |||||||||
小 | 呼吸状态 | |||||||||
时 | 运动状态 | |||||||||
临 | 饮水、食欲状况 | |||||||||
床 | 排泄物(粪便、尿液)状况 | |||||||||
健 | 体温检查 | |||||||||
康 | 可视黏膜 | |||||||||
检 | 胸廊腹部 | |||||||||
查 | 体表淋巴结 | |||||||||
检疫 | 上述临床检查结果中有“×”或“○”,“瘦肉精”检测成阳性的,检疫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不予准宰。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 有检疫对象疫病的,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 检疫出有疑似重大疫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有检疫对象以外疫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病死及死因不 明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抽检“瘦肉精”不合格的及时上报并复测,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 ||||
处理 | ||||||||||
不予准宰生猪耳标号 | 准宰通知单编号 | 准宰生猪耳标号 | ||||||||
检疫项目 | 检查结果 | 相关说明 | 备注:检查结果栏填正常的“√”,异常的“×”,不确定的“○”。凡“×”和“○”必须作相关说明,经检查结果为“√”的,检疫结果认定为合格。方可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 |||||||
宰 | 头蹄及体表检查情况 | |||||||||
后 | 内脏检查:检查心脏、肝脏、脾脏、肺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淋巴结。 | |||||||||
检 | 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肾脏。 | |||||||||
疫 | 旋毛虫检查 | |||||||||
检疫 | 宰后检疫结果中有“×”或“○”检疫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业主按相关规定处理。 | 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 8, 83, 28, 1, 8, 83, 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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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
处理 | 上述检疫检查全部合格该产品检疫为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 产品销售市场 | |||||||
屠宰场业主(签字): | 经营人员(签字): | 检疫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