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牧发〔2012〕21号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卫监督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巩固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不断提升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决定2012年继续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畜产品安全是畜牧行业“三大风险”之一,既事关产业的兴衰成败,又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卫监督执法中队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支持,建立健全监管队伍,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严格目标考核。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一是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要按照《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广牧食函〔2012〕4号)文件要求,认真查找养殖环节、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全面加强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检查和监测。继续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在做好日常监管和重大节日期间监管的基础上,全区在4月和11月份两次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存栏肉牛10头以上、存栏肉羊2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瘦肉精”拉网式监测。运输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管管理工作规范(暂行)》和《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强化检疫环节“屠宰动物”瘦肉精监管的通知》(广牧食〔2011〕4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监测计划见附件1),要切实运用检疫制度倒查屠宰企业和养殖企业建立和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二是开展畜产品中硝基呋喃类违禁药物的监测。全年监测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数量30批次(监测计划见附件2)。
三是加强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督促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承诺书。进一步完善各环节档案资料和记录记载,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二)进一步加强饲料专项治理
以贯彻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契机,着力解决饲料企业“小”、“散”、“乱”问题,指导饲料经营门店经营条件达标建设,要定期开展饲料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如实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检查记录》,对条件不达标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开展饲料市场专项打假,切实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继续实施饲料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行动,加大饲料安全性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监测力度,开展育肥猪饲料中“瘦肉精”、蛋白饲料及原料中三聚氰胺、禽用饲料中喹乙醇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饲料监测计划另行下达)。
(三)深入推进兽药专项治理
一是兽药经营GSP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常年GSP条件达标。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着力解决人药兽用和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等突出问题。三是加强兽药残留监控。重点要加强对畜产品中磺胺类和喹诺酮等药物的残留监控。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另行下达。四是要加大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抓好“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要摸清家底。建好餐厨废弃物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档案。二要强化宣传。要和餐厨废弃物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承诺书》,使监管对象自觉遵守和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三要明确监管责任人,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四要强化监督检查。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畜牧法》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着重围绕规范记录记载、统一盛装容器,督促签订协议等三项重点抓落实。发现畜禽养殖场(户)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非法粗炼提取或存贮转运“地沟油”等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做好追查工作。
三、创新监管举措,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一)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在最基层的畜牧兽医机构,根据市局要求,在
(二) 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六部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文件要求,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法代刑、降格处理。对于各种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处,有处必报。
(三) 健全沟通协调和监测预警机制
要加强与卫生、质监、食药、工商、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联防联控。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 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报送机制
注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要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8号)和《关于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职责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50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本意见和各项监测计划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每半年和全年向区局报送半年和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五) 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健康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从品种选择、饲料管理、安全用药、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大力宣传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合力,营造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12年全区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
2.2012年全区畜产品中呋喃唑酮专项监测计划
主题词:畜产品质量 整治工作 意见
附件1:
2012年全区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1、养殖环节:重点监测年出栏生猪50以上、年存栏肉牛10头以上、年存栏肉羊2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2、屠宰环节:每天屠宰前采取尿样检测。
3、运输环节:检疫环节每车抽检。
二、监测内容
养殖环节以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肉羊为监测对象;屠宰环节所有屠宰动物为监测对象;运输环节以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为监测对象,取其尿液,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3种“瘦肉精”。
三、监测数量
1、养殖环节:在监测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小区),每年专项监测不少于两次,每次2-3头,同时要加强重点场(户)日常监测。
2、屠宰环节:每天屠宰前要对进入待在圈的动物抽检2-3头。
3、运输环节:每车按照5%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检,最低抽检数不得少于2头。
四、任务安排
(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分别在4月和11月两次集中开展对监测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小区)“瘦肉精”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同时要做好日常监测和重大节日期间监测。
(二)《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强化检疫环节“屠宰动物”瘦肉精监管的通知》(广牧食〔2011〕4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运输、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抽检,完善相关软件资料。
(三)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快速检测试剂卡由区畜牧食品局统一下发。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牛尿和羊尿参照执行。
(二)样品留存
初筛(快速检测)为阳性的可疑样品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30ml,一份留作复检样品,一份留作备份样品,一份留作确认检测,样品需低温(4℃)保存。三份样品经受检单位代表和抽样单位人员签字封样后24小时内送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阴性样品不留样。
六、结果报送
各乡镇兽医站、执法中队汇总后,分别于每月25日前将监测结果报告单(见表2)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4月和11月除报监测结果报告单外,还应报5批次样品的抽样单和原始记录表(见表1)。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认真组织实施“瘦肉精”日常监测,合理分配全年监测任务,注意每个季度的任务量相对均衡,避免专项监测出现盲段和盲区。在此基础上,必须重点保证完成在4月和11月开展的两次集中拉网监测任务。
(二)检测对象仅限育肥猪和肉牛、肉羊。
(三)各乡镇兽医站、执法中队在开展各环节“瘦肉精”抽检后必须填写监测原始登记表(以下发)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见表1),同时填写检测结果通知书(见表3),交养殖场(户)妥善保留备查。检测卡应标注耳标编号和检测日期,连同检测记录表统一存档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屠宰、运输环节同时按照《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强化检疫环节“屠宰动物”瘦肉精监管的通知》(广牧食【2011】48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未经区畜牧食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附件:表1.尿中“瘦肉精”测定原始记录
表2.“瘦肉精”监测情况报告单
表3.“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
表1:
尿中“瘦肉精”测定原始记录
检查对象 |
被检单位(业主) |
地址 |
电话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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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
牛 |
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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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区(县)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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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 编号 |
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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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带颜色 |
结果判断 |
条带颜色 |
结果判断 |
条带颜色 |
结果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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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
未见红色 |
阴性 |
阳性 |
红色 |
未见红色 |
阴性 |
阳性 |
红色 |
未见红色 |
阴性 |
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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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区 |
T区 |
C区 |
T区 |
C区 |
T区 |
C区 |
T区 |
C区 |
T区 |
C区 |
T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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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限 |
盐酸克伦特罗3ng/ml;莱克多巴胺5ng/ml;沙丁胺醇5n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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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检测人: 审核人:
被检单位签字(盖章):
表2:
“瘦肉精”监测情况报告单
报送单位(盖章) 监查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监测地区(乡镇、村) |
受检单位(场、户)名称 |
受检单位地址 |
受检单位联系人 |
受检单位 电话 |
监测数(头份) |
不合格数(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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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 胺醇 |
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 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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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表3:
“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存根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猪尿进行了“瘦肉精”快速检测。其中:检测盐酸克伦特罗 头。结果均为 性。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
“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猪尿进行了“瘦肉精”快速检测。其中:检测盐酸克伦特罗 头、莱克多巴胺 头、沙丁胺醇 头。结果均为 性。
特此通知
检测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12年全区畜产品中硝基呋喃类
药物专项监测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监测,提升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对全区4个乡(镇)的屠宰场和农贸市场的猪肉(肝)和禽肉(肝)进行监测。
二、监测内容
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中的呋喃唑酮代谢物和呋喃它酮代谢物2种。
三、任务分配
1.各乡镇负责其辖区内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监测以快速检测为主。快速检测呈阳性的可疑样品要及时报送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并保护好现场,做好采样送检工作。
2.区畜牧食品局负责向乡镇发放“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试剂卡。具体任务分配和要求完成时间见表4。
四、抽样方式及标准
采取在屠宰场和农贸市场进行随机购买抽样的方式,猪肉(肝)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禽肉(肝)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5344.6-2006)规定执行。
五、结果报送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按照表4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监测任务,并于10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报告单(见表5)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上报市饲料站。
附件:表4.硝基呋喃药物残留监测任务分配表
表5.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监测情况报告单
表4:
硝基呋喃药物残留监测任务分配表
地区 |
任务完成时间 |
数量(头份) |
合计 (头份) |
|
猪肉(肝) |
禽肉(肝) |
|||
朝天镇 |
|
4 |
4 |
8 |
中子镇 |
4 |
4 |
8 |
|
曾家镇 |
3 |
3 |
6 |
|
羊木镇 |
4 |
4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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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 |
15 |
30 |
表5:
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监测情况报告单
报送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监查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监测地区(乡镇) |
受检单位(场、户)名 称 |
受检单位地址 |
受检单位联系人 |
受检单位电话 |
监测数(头份) |
不合格数(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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呋喃唑酮 代谢物 |
呋喃它酮代谢物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呋喃它酮代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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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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