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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2012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意 见
发文日期: 2012-12-1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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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牧发〔201222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加强2012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棋盘关检查站、局内各股室所(大队)、中心: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为切实抓好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提出2012年我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检疫工作人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检疫技术规程、检疫证明和备案登记的规范填写与使用、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制品安全处置、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技能等,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明确职责,切实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一)明确动物检疫与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明确检疫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检疫员要按照检疫申报制度,及时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施入场检查、宰前检查和屠宰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和“瘦肉精”监督抽检,确保出场动物产品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入场监督查验和检疫备案登记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规范屠宰检疫流程先检后宰、逢宰必检,做到凭证、凭标屠宰率、宰后同步检疫率、出场合格率和检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四个100%规范屠宰检疫操作程序,切实完善定点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检疫登记台账。对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宰杀的生猪,各检疫人员不得实施屠宰检疫。凡未经检疫而进入销售市场的动物产品,检疫人员不得进入市场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印章。坚决杜绝动物检疫“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二)规范产地检疫管理,积极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一是规范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申报程序和生猪产地现场检疫备案登记,依法公开检疫申报流程、检疫申报条件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政务公示,严格检疫和消毒工作,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检疫工作档案和各种检疫记录台账,做到有人值班,有人检疫,有规范记录。受理申报必须及时实施现场检疫。二是严格检疫出证条件。严格执行产地现场检疫备案登记制,对无免疫档案,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动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具检疫证明。

三、严格执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采取例行性监督检查和常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着重加强动物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责任告知和承诺。要对规模动物饲养场签订防疫责任告知书(附件:1)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要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签订异地引入动物、动物产品责任告知书(附件:3)。要对动物产品加工、销售的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对从事冷冻类动物产品经营的签订冷冻类动物产品经营责任告知书(附件:4)。要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签订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责任告知书、承诺书。

加强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监督乡镇搞好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疫苗的储存、使用和废弃疫苗的无害化处置。对拒免业主和农户要给予批评教育和依法查处,促进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养殖,依法防疫的意识。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台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如期查办。

严格异地引入乳用、种用动物审批程序,规范跨省检疫审批,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基本要求,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严肃处理检疫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管理,坚决打击违规佩戴动物标识和加施动物产品合格标识的行为。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逃避、抗拒防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添加、使用、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登记档案,对上级交办、新闻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案卷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准确、书写规范、档案完整。

四、强化责任,严格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扎实推进全区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实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的引导作用,明确补助对象,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规模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二是严禁漏报、虚报、瞒报,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养殖户、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疫病防控意识。

五、加强监管,确保监管人员到位

(一)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形成日常监督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主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和养殖档案建立等进行检查,严格查处规模养殖场违法使用、添加违禁物品和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

(二)强化“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检测。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测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瘦肉精”监测检测计划,重点加强对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规模养殖场实行定期抽检制度,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大型规模养猪场按照规定建立企业自检制度,实施企业自检。加强对规模养猪场存栏肉猪“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检测工作。对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精心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为促进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2012年我区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整治行动、规模养殖场防疫及养殖档案整治行动、检疫申报及生猪产地检疫备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整治行动,着力规范全区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畜禽养殖等行为。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执法中队,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务必于420日前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区畜牧食品局。对重视力度不够,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将严肃查处。

 

附:1养殖场(大户)防疫责任告知书

2、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关于冷冻类动物产品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告知书

4、关于异地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监督管理行政告知书

 

 

 

一二年四月十三

 

 

 

 

主题词:动物卫生  监督执法  2012年工作  意见

抄送:市畜牧食品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3

(共35份)

附件1

养殖场(大户)防疫责任告知书

广朝牧行告第〔2012 

                  养殖场(大户):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你场(大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告知于你,请务必认真落实好。

    一、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科技水品。

二、按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三、按要求搞好养殖圈舍及环境消毒灭源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按要求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并建好防疫档案。

五、按要求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饲养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期未进行申报换证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依法处理。

六、按要求聘请有资质的驻场兽医或者乡村兽医从事本场动物诊疗和动物防疫工作。

七、按要求建设完善无害化处理场所,按技术规范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相关要求抓落实。

九、不得销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十、按要求购买合格兽药、饲料,不使用违禁兽药及其不合格兽药、饲料产品。并按要求做好购入和使用台账。

十一、按规定程序上报疑似动物疫病病例,不得散布未经确认的“动物疫情”。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出栏和异地引入动物应实施申报检疫,并主动提供检疫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十三、强化管理,严禁畜禽收购人员或者其他与饲养无关的人员进入饲养区,严禁未经严格消毒的车辆入场(户)收购畜禽。

十四、自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开展的疫病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免疫抗体检测等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加强精细管理,及时发现并隔离患病动物,对久治不愈或疑似有传染可能的病畜禽,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不等不靠,果断处置,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如不认真履行责任,引发动物疫情或者畜产品安全事故,你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畜禽养殖场名称:            业主(签字或签章):

 

广元市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2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执行异地引入动物审批程序,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检和隔离观察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及免疫休药期规定。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农贸市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管理和经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和《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消毒等相关设备、设施,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活禽经营区做到分区经营,活禽经营区与宰杀等其它区域相对隔离分区;禽类与其它动物分区经营,水禽与旱禽分区经营。                                                          

四、加强场内经营户管理,严格执行畜禽及其产品凭证进场和台帐制度,绝不对无检疫证明以及病害等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场销售,督促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户建立台帐。

    五、严格执行活禽定期休市制度、定期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制度,每天闭市后统一对活禽经营场所、存养工具等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对畜禽及其产品废弃物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和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及其产品,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七、做好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表率。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广元市动物检疫环节“屠宰动物”的瘦肉精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明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场。

四、绝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免疫休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五、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完善生猪及其产品进出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工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市场、超市等畜禽及其产品经营)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

二、严格执行畜禽及其产品凭证经营、台帐和消毒制度,经营台帐和检疫证明应规范存档,并保存一年。

    三、从省外调购畜禽及其产品严格按照调入前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备案登记、省级报验和调入后凭证经营制度,绝不从风险地区调购畜禽及其产品。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绝不经营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有违禁药物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表率。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附件3:

关于冷冻类动物产品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告知书

广朝牧行告第〔2012 

一、你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冷冻类动物产品必须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并要符有检疫证明。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你分销的冷冻类动物产品必须实行换证分销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但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对无原始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载工具装前未实施有效消毒的,产品腐败变质的,储藏后分销无分销记录的一律不得换证,并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特此告知

经营人员地址:            经营人员(签字或签章):

 

广元市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4

关于异地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监督管理行政告知书

广朝牧行告第〔2012 

           

为严格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外来疫源,巩固我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果,减少你在引入动物、动物产品过程中的经济损失,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及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规定,现向你做如下行政告知:

一、你在引入动物、动物产品前,须到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8623951)备案登记,在省内引种的,由申请引种方递交《朝天区异地引入动物申请书》,乡镇畜牧兽医站填写《朝天区异地引入动物防疫监督责任书》,确定引种随行兽医到场实施现场检疫。跨省异地引进乳用种用的,必须取得《四川省异地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委派2名中级以上兽医师到场实施现场检疫,并主动到动物、动物产品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了解疫情,申报检疫,完善检疫手续,做到不在疫区引进动物、动物产品,不引进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二、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持《四川省异地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表》,主动到入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验证查物和备案登记工作。只要是检疫证明合法有效、证物相符,将不再收取你的检疫费用。

三、凡引进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相关规定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并加强免疫和检测工作,经隔离观察临床检查健康后,再将《四川省异地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表》,交回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未经申报批准(省级动物卫生机构审批)擅自出境引进种用动物、精液、胚胎或种蛋运载入境,一经查实,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五、跨省引入的非屠宰动物,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引入前申报,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实行落地申报制度,隔离观察加强免疫,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在进行经营和销售。

特此告知

经营人员地址:            经营人员(签字或签章):

 

广元市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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