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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2012年畜牧投入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12-12-1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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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2012年畜牧投入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兽药GSP、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稳定增势、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工作主基调,以保障畜牧投入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大幅增收为目标,以“求精细、促规范、强监管、保安全”为主线,以畜牧投入品经营市场、养殖场(户)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机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突出投入品经营市场和养殖场(户)规范化建设。规范养殖活动,提升安全用药、科学用料意识;规范动物诊疗,强化乡村兽医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以及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畜牧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畜牧投入品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饲料监管

1、规范饲料市场。严格饲料和饲料经营场所条件审查,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凡在辖区内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知识的技术人员,具备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条件审查不合格或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2、强化市场巡查。每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市场巡回检查一次以上,并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检查记录》。主要从标签标识、产品质量、违禁物资和追溯机度落实情况等四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进货来源(购货台帐)、销售去向(销售台帐)、相关质量管理和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即要有详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销售记录,并注明饲料产品来源(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3、严管养殖环节。对辖区内养殖大户(场)每月巡回检查一次以上,并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单位检查记录》。主要从饲料来源(购货台帐)、使用记录(养殖档案)、违禁物资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来源、使用情况和“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资。养殖大户(场)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措施必须落实,饲料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上墙、饲料存放符合条件。

4、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审查准入备案和诚信承诺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入朝天辖区经营前,生产企业必须带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产品包装等相关资料到朝天区畜牧食品局申报市场准入。饲料产品一经通过质量安全审查备案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凡产品质量安全审查不合格或不承诺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一律不得在朝天辖区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经营的相关活动。

(二)加强兽药监管

1、规范兽药市场

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门店每月巡回检查一次以上,并认真填写《兽药经营门店检查记录》。主要从三个方面检查。一是检查企业和连锁经营门店管理机制,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加强对连锁经营门店的管理,切实规范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二是检查兽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药物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记录,确保兽药产品来源清楚,去向明确。三是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冒伪劣兽药、禁用兽药、人用药品、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2、督查养殖环节。对辖区内养殖大户(场)每月巡回检查一次以上,并认真填写《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主要从三个方面检查。一是检查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兽药来源(进货台帐)和使用情况(使用台帐)。使用台帐中必须记录清楚药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二是检查养殖场是否存在采购、使用严令禁用的原料药、假劣兽药、生物制品、人用药品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药品。三是检查休药期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养殖大户(场)违规销售休药期内动物的行为。

3、规范诊疗用药。对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乡村兽医)每季度抽查一次以上,并认真填写《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一是检查兽药来源及使用记录情况。重点检查兽药来源(进货台帐)和使用情况(使用记录)。二是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的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品等违禁药品。三是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现象。四是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购用安钠咖、盐酸麻黄碱等国家管制药品。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监管力量,健全工作机构。区畜牧食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重点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的畜牧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区畜牧投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是本辖区畜牧投入品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务必恪尽职守,将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头,扎实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人员以及养殖大户(场)业主的法制教育培训,增强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自觉性。以身边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案,震摄一批,警示一片,教育全区”的效果。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素质教育,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新修订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标签》、《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提升畜牧投入品监管和执法水平。

3、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认真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结合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年活动,着力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大户(场)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建好畜禽养殖档案。要加强本辖区畜牧投入品经营市场日常监管,指导其建好购销台帐。

4、严格执法监督,打击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畜牧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和有毒有害物资流入使用环节。各站要抽调精兵强将,对兽药、饲料经营市场和养殖大户(场)实施拉网式、地毯式方式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经营和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标识印制不规范和用虚假、夸大或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对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清(购销或使用台帐不规范)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责令其停业退市。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经营或使用过期变质产品、“三无”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假冒伪劣”产品和经营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物资、生物制品、人用药品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购用安钠咖、盐酸麻黄碱等国家管制药品的要按照“五个绝不放过”原则,严肃立案查处;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或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要立即汇报,并立案调查,收缴违法产品,追查其来源和销售去向。特别是检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瘦肉精”的,按照农质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移交公安机关。坚决取缔无证游动直销经营行为,杜绝畜牧投入品以“散兵游勇”方式的进入使用环节。

5、完善举报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一是推行“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参与畜牧投入品监管。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为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予以重奖。二是推行“重大违法案件通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一经结案,要立即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以扩大社会影响,震慑不法分子,避免广大养殖户继续上当受骗。三是推行 “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畜牧投入品经营户和养殖大户(场)建立违规档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如实记录记载。凡一年内发生一般性违法行为两次或重大违法行为一次的,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管。四是推行“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执法人员职责、执法监管项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许可依据、监管(审查准入)工作流程和监督举报电话,以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推广“月报制度”。畜牧投入品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每月25日前向当地畜牧兽医站填报当月购进销售的产品清单。畜牧兽医站月底前汇总上报区畜牧食品局。

6、畅通监管信息,大案快速移送。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及时向区畜牧食品局汇总上报畜牧投入品监管开展情况,做到下情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对查出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并根据相关法规,快将案件速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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