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和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日常管理,保障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乡镇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区畜牧食品局派驻乡镇的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三权归区、区管乡用”的管理体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一律按岗定人。一般设站长、出纳员、疫控技术员、兽医管理员、科技推广员、档案管理员、投入品监管员、动物检疫员等岗位,人员不足的,可一人多岗。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由区畜牧食品局会同区人社局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决定任命。
第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调动由区畜牧食品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报区人社局审定后联合发文。在办理手续前,须对相关人员所涉财务、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程序办理,审查不合格者按程序调查处理终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实行聘用制、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培训、考核、晋级、调资等事项由区畜牧食品局统一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破除“论资排辈”和“终身制”,实行技术职称与技术职务一律评聘分离。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原则不允许离岗待退,若因病不能上班需经区畜牧食品局和区人社局批准,方能病休。
第三章 考勤
第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报告制度。各站应设考勤登记簿,对下乡、出差、开会、请假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出勤汇总情况交区畜牧食品局人事股。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管理,上、下班实行统一签到制。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严禁擅离职守(凡出区境,无论公事私事都必须向区畜牧食品局报告)。上班期间严禁从事赌博、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查实后,分别扣站长及本人年终考评分3分和5分,并对本人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因事或因病缺勤,应履行书面请假条。站员请假3天内先由站长审核,后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还必须由区畜牧食品局局长最后批准;站长请假一律先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区畜牧食品局局长审批。区畜牧食品局人事股设立请销假台帐。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婚、丧、产假除外),事假天数可用加班天数冲抵,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效手续为准,否则以事假论处。无故不请假或不具备请假条以及未到准假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区畜牧食品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督促指导工作,发现不在岗的,由当地政府书面确认后,对当事人作旷工处理,另包庇不在岗人员的同志,同视为旷工对待)。旷工一天年终扣绩效工资每人100元。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除按旷工扣津贴外,且须具备书面检讨,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连续旷工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者,除扣发相应津贴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月学习制度,加强对业务知识、时事政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健全会议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公开站内财务收支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对每次会议要有详细会议记录。
第五章 安全维稳
第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并将责任明确到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不得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活动,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综治、维稳、信访、防邪、普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公共目标严格遵守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
第六章 档案、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规范档案资料借阅,防止丢失、损毁,并按时归档。印章管理由专人负责,并报区畜牧食品局办公室备案,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未经局机关批准不准用于经济合同、商业贷款等商业活动,杜绝随意盖章现象的发生,否则,按照“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经手人全权承担一切后果。
朝天区乡镇畜牧兽医站财务报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行为,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资金指标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单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区畜牧食品局财务股职责
第三条 区畜牧食品局财务股负责乡镇畜牧兽医站报账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第四条 认真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各报账单位提供真实、合法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各有关基层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 集中管理报账单位的会计档案。
第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报账单位的资产状况,协助做好基层站的财产清查工作,对资产的丢失,损坏责任落实到人头,责令赔偿。
第七条 加强对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对各类报账资料,依据《会计法》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清楚、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实行站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固定资产(500元以上)的添置需办理申报手续,待主管局审批后,方可购买。严格执行朝天区畜牧食品局、朝天区监察局联合行文广朝牧〔2011〕5号文件《关于杜绝乡镇畜牧兽医站新增债务和公款请客送礼的通知》规定。
第十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指定专人作为出纳员,负责本单位与局财务股联系办理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产物资的管理,对各类资产、物资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盘存,对有增减变化的固定资产、物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通知局财务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对资产的丢失损坏按责任照价赔偿。
第四章 出纳员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与局财务股的业务联系和会计信息的传递。
第十四条 负责向局财务股购领并正确使用各种票证,定期向局财务股缴销单据。
第十五条 及时向站长汇报资金收付情况及其他财务状况,便于准确及时了解各项经济指标运行情况。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报账时,报账员按要求填制汇总报账单据,汇总单必须注明用途、汇总金额、所附原始单据张数等,所有报销单据均需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即必须两人以上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对大综金额及事项不清楚需加以备注说明,站长须在“费用审批”单上签名同意经“局财务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各站必须认真做好增收节支,按照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实行全奖全赔。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绝不允许贪污、挪用和坐支等现象发生。
朝天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物资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物资包括办公桌凳、电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生物制品、消毒药物、防护用具、免疫标识、防疫器械等。
第三条 防疫物资必须实行电算化管理。物资的入库、出库、结转、余额上下、前后衔接、单位统一,随时应做到帐据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乡(镇)两级管理责任人要定期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五条 物资做到专人、专库(或器具)、专帐管理。各站站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有动物防疫物资专管人员。防疫物资专管人员具体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集中加强免疫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尤其是有价疫苗,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动物防疫物资必须在规定的渠道采购,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乡镇畜牧兽医站只能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
第八条 防疫物资必须专人专用,严禁私自买卖、赠与或转让(借)等。
第四章 科学保管
第九条 防疫物资在保存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害等,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污染或人员伤害。
第十条 保管要求。
(一)分类按规定保存、使用,不同种类的物资不能混储,特别是有腐蚀作用的物资,要专库储存;物资的出入库要有详细的登记资料。
(二)做好入库、发放记录。生物制品必须记录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时间等内容。耳标在出入库时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三)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四)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五)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六)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疫苗瓶塞是否松动、有无破损、物理形状有无变化等。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七)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八)防疫物资的报损。防疫物资的报损必须先由防疫物资专管人员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规范填写报损单以后方可报损(低值易耗品除外),报损后的防疫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第十一条 冷链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链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冷链设施设备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三)冷链设施设备只能保存动物防疫物资,坚决不能存放与防疫无关的其它东西。
第十二条 做好免疫耳标的回收和销毁工作。动物因故死亡、屠宰其免疫耳标要做好回收、注销、销毁工作。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仔细阅读张贴在物资包装上面的标签,避免因业务知识生疏或粗心大意而造成防疫工作的损失。
第五章 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制品的管理实行封闭运行,逐级发放。区级只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发放,不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只对包片防疫员发放,不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的特种疫(菌)苗可直接面向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大户,但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区疫控中心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可以按计划在正规厂家购买。
第十五条 基层畜牧兽医站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凡属有价物资必须到区畜牧食品局财务室缴清费用,凭交款发票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物资。区动物疫控中心防疫物资专管人员做好票据、领取物资登记工作。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装有冰排的冷藏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因物资保管人员未按要求启动或运行冷链设施的,扣保管员年度考核7分,站长未督导检查(记录)的扣5分。
第十七条 不按要求分类保管、储运疫苗。该冷冻的进行冷藏,该冷藏的却进行冷冻,从而导致疫苗无法使用的,扣保管员10分,站长未履行监督职责的,扣4分。
第十八条 未按期清理过期失效疫苗,并错发到防疫员或业主使用的,扣保管员10分。
第十九条 未建立防疫物资台账的扣保管员3分,站长3分。台账不规范的扣保管员2分。
第二十条 发现冷链设施保管非防疫物资的,扣保管员3分。
朝天区动物疫病报告处置制度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村防员、诊疗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久治不愈、群发群死现象时,应立即向畜牧兽医站站长报告,由站长向区畜牧食品局报告。
二、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乡镇畜牧站应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1、将患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患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严格消毒。
3、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不许食用。
4、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朝天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动检工作管理,规范检疫员行为,树立良好检疫队伍形象,确保全区动物检疫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农业部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明确执法中队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指定中队长为检疫负责人。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严格执行检疫操作规程,不得弄虚作假。检出染疫、疑似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按规定上报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维护、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六、填写检疫证明应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疫记录。
七、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按规定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八、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章、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包括跨乡镇出证)。
九、严格执行农业部、省、市、区关于跨省(市、区)调运动物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未达到隔离观察期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十、执行协检任务时,要着装整洁,佩带标志,文明执法,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酒后执法。一旦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朝天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
二、督促经营、使用企业建立各项记录。
三、定期检查:
1、经营环节每旬进行一次例检;
2、使用环节每季度进行一次例检;
主要检查经营企业资质,是否经营、使用违禁物(药)品,各项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收集归档。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行为:发现经营、使用环节存在违法产品的予以暂扣,做好证据搜集、固定,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畜牧食品局。
五、指导经营、使用企业科学、合理、依法经营、使用畜牧业投入品。
六、按时做好各类抽检,并如实上报抽检结果。
七、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推销各类商品。
朝天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对外公示申报时限、接报人员。
三、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3天以内申报检疫;屠宰动物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
四、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约定检疫时间、指派检疫人员(暂时由持有协检员证的人员)。约定时间: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过48小时,屠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过6小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实施现场检疫,填写相关记录。若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等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朝天区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区动物重大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准确评价免疫状况及免疫效果,及时发现疫情和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更好的为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有效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安全;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区疫控中心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乡镇站必须落实一名专职动物疫情测报员和数名村测报员,负责本辖区动物疫情的监测、记录、资料收集、汇总、上报。
第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定点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畜禽中转站疫情监测工作的指导,共同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辖区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监测任务。
第三条 各乡镇应分类分病种设置固定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点,把养殖大户(场、小区)及公路沿线纳入重点监测对象。
第四条 按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动物疫情测报员每月对固定监测点的动物做规定动物疫病的巡查、临床检查应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置。同时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动物养殖场、养殖大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畜禽中转站必须明确1名动物疫情测报员,每月不少于2次对该场点进行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六条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每月25日前,按照区动物疫情监测计划采集动物血清样品,冷藏保存,及时送检。畜禽中转站在调运动物前一周主动采集动物血清样品(样品数为该批调运动物数的20%)冷藏保存,及时送检。
第七条 动物疫情测报员随时收集辖区动物疫病资料,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第八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及辖区养殖场、养殖大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畜禽中转站的监测任务完成情况、软件的规范建立情况等均纳入各基层站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若不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出现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动物疫情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倒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