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不发生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区域化检疫申报,全区设立朝天、曾家、中子、羊木、沙河五个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作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的延伸机构。朝天中队管辖朝天、大滩、小安、陈家、文安和柏杨六乡镇,羊木中队管辖羊木、东溪河、西北和花石四乡镇,中子中队管辖中子、宣河、转斗、青林和马家坝五乡镇,曾家中队管辖曾家、两河口、平溪、汪家、李家和麻柳六乡镇,沙河中队管辖沙河、蒲家、渔洞和临溪四乡镇。
第三条 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需屠宰、出售、运输或异地调入本辖区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货主、业主、经营人员,必须到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详细提供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动物及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名称、数量、来源地名称、用途、起运地点、起运时间、到达地点等信息,主动接受检疫。区外调入填槽补栏的仔猪、犊牛、鸡苗等应提前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所在片区执法中队申报检疫。
第四条 检疫申报时间规定:
(一)进入屠宰场拟将屠宰的动物,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特殊情况急需屠宰的,随时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三)购进冷冻类产品的,必须在购进2 小时内向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经查证验物,检疫合格的,方可烹制经营。含冷冻类产品贮藏后分销冷冻类产品的,必须提前6小时凭原始检疫证明和营销台账,向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
(四)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五)合法捕获或合法引入的野生动物,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到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
(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应当在调运前30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向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向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申报检疫,并落实专人负责全程防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报检疫的基本程序:原则上由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到所在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填写《检疫申报单》,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后,方可视为有效申报。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临时突击申报。未经受理获得行政许可的,视为无效申报。确有特殊情况,经所在片区执法中队同意的,可电话申报检疫,但在实施现场检疫前,必须补填《检疫申报单》,完善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条 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要依法作出检疫申报许可受理或不许可处理。作出不予行政受理许可的,要有特别客观的理由说明,或作出调整检疫时间、地点等处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本着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检疫人员,及时到达行政许可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第七条 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在组织、收购、运输、屠宰动物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养殖档案(重点是防疫档案),确保免疫期、免疫证、免疫耳标有效,详细检查动物,确保动物健康无疫。不得组织、收购、运输、屠宰有疫病、有毒害和死亡动物。在检疫现场,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必须配合做好免疫证或耳标核对、“瘦肉精”检测、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检疫人员在现场实施检疫时,要严格核查防疫档案或冷冻类产品的证明及营销台账,核对免疫证和耳标及库存情况,按检疫规程逐项检查及开展“瘦肉精”抽检,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现场查验动物的健康情况及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的品质情况,准确判定检疫、检测结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对不合格的动物,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检疫人员要对检疫、检测结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未提前检疫申报或未经检疫申报受理并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组织、收购、运输、屠宰动物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实施补检和处罚。凡临床检查动物健康,货主、业主或经营人员提供有效防疫档案或必要的实验室检测依据。方可实施补检,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片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在实施检疫、检测过程中,查出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要及时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启动应急预案,并要严格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四不一处理”,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含冷冻类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备案证明》。冷冻类产品是指:鸡、鸭、猪、牛、羊肉等畜禽宰后的胴体或分割产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