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2-09999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12-12-19 |
发布时间: 2012-12-1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牧发〔2012〕73号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执法中队: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和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广牧食〔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抓好全区兽药质量监管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乡镇兽医站、执法中队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经营门店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加强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监管,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
(二)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查处范围实施重点整治。重点查处对象:重点查处农业部2012年通报查处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批假兽药生产企业及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查处的范围: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和适应症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
(三)强化兽药GSP的贯彻和实施。全面实施兽药GSP,切实加强兽药经管监管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者实施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来源、购销记录等兽药GSP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兽药GSP规定的行为。
(四)狠抓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残留监控。加强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兽药残留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养殖场(小区、大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抓紧建立实施兽用处方药制度,促进规范用药。
(五)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一是规范疫苗运输和保存,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建立免疫档案。二是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保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真实完善的疫苗保存和使用记录。重点打击外购假劣疫苗。
(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查处。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案件,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体系。按照“属地管理,明确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整合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完善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乡镇之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区乡(镇)监管制度、相互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站、执法中队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记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各乡镇畜牧站、执法中队要加强对兽药经营门店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宣传教育,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健全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强化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销售使用控制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行业发展成就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检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专业队伍,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抄送:市畜牧食品局,区食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