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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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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开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办、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近年来,由于我区地质勘探项目、勘探队伍增多,绝大多数勘探项目自然环境复杂,作业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加之部分地质勘探单位或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探安全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210号)、《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管,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川安监〔2012〕138号)要求,确保我区地质勘探的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安全检查。
一、检查内容
(一)组织开展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传学习情况。主要检查有关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或探矿权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培训学习计划,是否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班组及从业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地质勘探(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相关管理制度和培训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持证上岗,特别是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以及安全生产预算费用的使用情况。
(六)地勘单位及其委托施工单位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坑探工程设计方案中编制的安全专篇情况。主要检查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具备地质勘探资质和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检查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是否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七)相关备案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地勘活动前,是否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是否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国土部门备案;坑探项目同时还应检查安全专篇经过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的批准文件是否向作业区域安全监管和国土部门备案;是否取得国土部门准予开工通知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情况。检查各有关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主要检查勘探项目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立即报告相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
二、检查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25日。各乡镇安监办、国土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要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部署相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对这次专项检查的认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至8月上旬。各地质勘探有关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真该,跟踪整改结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中旬起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地质勘探单位要对所负责区域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我局将对本辖区内的地质勘探项目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随后,省、市安监局将进行抽查,其中坑探项目将作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检查督促工作。各乡镇安监办、国土所、地质勘探单位、探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按照检查内容、时间和要求,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省、市迎检工作。
(二)严格执法,抓好相关规定的落实。对于坑探工程中没有编安全专篇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在开展地勘活动前,没有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国土部门备案以及没有严格按照经审查后的坑探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的,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非法转包勘探工程的,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未取得国土部门准予开工通知、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将严格按照35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提请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
 
 
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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