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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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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天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广朝府办发〔2012〕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朝天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朝天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渡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一、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及时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运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乡镇按要求配备船舶管理员,落实乡镇船舶管理员责任。

    (二)制订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严格落实行业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交通许可,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核定水上交通客、货营运线路,会同物价部门审定运价,维护水上运输经营秩序。

    (三)负责渡口渡船改造和渡改桥项目的申报工作,实施水上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码头安全生产秩序,督促、检查和指导水上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消除安全隐患。

    (四)领导当地海事机构进行经常性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水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及渡口设施、渡船维护及更新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除渔船及自用船外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控制、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二、区海事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域内(含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动设施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工作,核发运输许可证,组织船员、渡工进行安全技能和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

    (四)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渡口和渡运工作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乡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渡口(船)四级安全责任承包书所签订的内容进行监督,对船舶及其浮动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培训、考核乡镇船舶管理员,指导、监督乡镇船舶管理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区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宣传、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负责渔船的检验、登记、发证,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渔业船舶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禁止渔业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四、区林业和园林部门职责  

     一)加强城区水上公园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公园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水上公园船舶管船机构、人员及经费等相关事宜。

    (三)定期组织开展水上公园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助海事部门办理城市园林水域内运输船舶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船舶检验工作。

    (四)负责水上公园交通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明月峡景区管理部

    (一)积极协助海事部门做好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景区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景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协调风景旅游区船舶运输单位,配合海事部门做好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船舶检验工作。

    (五)负责风景旅游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区安监部门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区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治安管理与危险禁运物品查禁工作,维护水上交通治安秩序。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水上游乐特种设施、设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严惩阻挠、抗拒、威胁行政执法的行为与人员,为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和事故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八、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二)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村(居)委会职责

    (一)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汛期、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放)学及学生旅游等活动的监控责任,及时制止“三无”船舶和船员违章操作行为,并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对村民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辖区内的农副业自用船。

    (三)分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责任人及其船主(船员)、自用船所有者逐一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及时组织抢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船舶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海事部门,协助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十、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或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船员、渡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安全航行、渡运、安全作业。

    (二)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加强对船舶、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技术管理,确保处于适航良好状态,所属船舶证照手续齐全,不得违章、超范围航行和渡运,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所属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按时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活动。

    (四)及时组织抢救所属船舶发生的人员伤亡或沉船事故,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海事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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