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操作方案
2、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
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改进措施。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进行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科学决策,依法规范。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等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区人民政府成立朝天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副主任、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天供电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组:
(1)事故抢险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或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牵头,区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矿山专兼职救护队、专家组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抢险等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范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处置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或治安案件,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监控,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联系和安排有关医院进行抢救,组织急救车辆、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事故单位是后勤保障的主体,情况紧急时由区财政、经信、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气象、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等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事故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接待,负责抢险救援电力保障,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事故地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事故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等。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咨询组: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市、区安监部门,请求市级以上有关专家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新闻报道组:由区外宣办牵头,区安办、区应急办、区网管中心参与,负责接待新闻媒体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执行上级的指令。负责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建设,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牵头或参与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2)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和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无阻,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区卫生局:安排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工作。
(4)区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评估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案。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朝天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7)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全区矿产资源进行布局规划。
(8)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抢险器材及物资调配工作。
(9)区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区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划拨等工作。
(1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处置等工作。
(13)区应急办: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信息上报把关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预防
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1)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和排查制度。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定期对排查治理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公示。
(2)水患严重矿井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并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
(3)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救援队伍应按要求配置救援设备、仪器,保障足够的救援人员,加强训练和战备工作。
(4)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地下矿山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2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安监局。报告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及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及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最新实测图纸和事故点示意图;
(6)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3现场维护
事故发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切实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和维护治安秩序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4.事故应急救援
4.1预案启动
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4.2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滑坡、冒顶、水患(透水、突水)、中毒窒息、爆破等事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人员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3救援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相互救援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救援原则。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救护人员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安全事故。
4.4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1)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2)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由指挥部调集邻近的矿山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由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5应急救援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5.事故原因调查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较大以上事故按管辖权限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
在依托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区非煤矿山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地区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级各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与之签订救护协议的非煤矿山的矿井通风图、避灾路线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进行图纸交换,为非煤矿山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
7.2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成立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7.3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
7.4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件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