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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家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 知
发文日期: 2012-12-25   发布机构: 汪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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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汪家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乡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重大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汪家乡党政办                         2010年4月17           
 
 
 
 
汪家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食源性疾患,由此引起的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各村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采取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村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村组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各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进行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 村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疾患100149人的,追究发生地村组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疾患150人以上(含150人),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前款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村组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乡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村组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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