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现将《马家坝乡牲畜口蹄疫防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畜牧 防疫 方案 通知
抄送:区政府办,区畜牧食品局。
广元市朝天区马家坝乡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 印 发
马家坝乡牲畜口蹄疫防制应急预案
为强化牲畜口蹄疫的防控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乡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乡长和乡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乡畜牧兽医站、乡党政办、乡民政所、乡财政所、乡安办、乡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马家坝乡家畜口蹄疫防制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乡牲畜口蹄疫的防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部署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组织实施扑灭口蹄疫疫情,监督管理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疫情防控的指导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各村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实施本村牲畜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疫情监测报告与预案启动
(一)乡畜牧兽医站随时监测疫情动态,在牲畜饲养、屠宰、加工及流通各环节中发现疫情或疑似口蹄疫疫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隔离病畜,限制畜群移动。动防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患畜舌粘膜或蹄部水泡皮等病料,送上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确认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启动预案,采取强制性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二)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由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按照《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制度》规定,按时逐级上报。要切实加强保密意识,疫情报告严格按机要通信的规定办理,严防疫情泄密。
(三)动物防疫机构要依法对疫情进行核查,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疫情不及时上报,不认真采取处理措施和延误处理时间,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牲畜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
(一)查明疫源,实施封锁
1、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发生后,乡防制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区动物卫生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派人到现场诊断并报省动物卫生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2、疫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1、疫点:为发生口蹄疫和饲养口蹄疫病畜的地点。发生在农户的,为病畜圈舍及其活动场所或居民点;发生在经营单位的,为发生牲畜口蹄疫的牲畜圈舍、屠宰场及其周转病畜活动过的地方。
2、疫区:为病畜所在地的村及病畜发病前15天内劳役、饮水、放牧、逗留过的地区和附近可疑被污染的居民点或自然村以及附近的村。
3、受威胁区:为疫区周围受威胁地区,其范围可根据疫区周围的山川、河流、交通等情况划分。
(三)扑灭疫情的措施
1、封死疫点,消灭疫源。
(1)划定疫点周围的封锁界限,派员昼夜巡逻监督,严禁人员、畜禽和车辆出入,禁止搬出一切用具、物品。如因公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防疫指挥部批准后,在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消毒后方可外出。
(2)疫点的病畜及同群畜应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下,立即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焚烧、深埋处理。
(3)疫点周边地区易感动物要圈(拴)养,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疫点内畜舍的粪便、残余草料、污物等,在消毒后,清理集中堆放密封或深埋发酵处理。
(5)污染的地面、栏舍及用具等用口蹄疫特定消毒药消毒,污水严禁外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加强对群众和干部的宣传教育,实施严密的封锁隔离、强制免疫和消毒制度。
2、封锁疫区
(1)划定疫区周围的封锁界限,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标志牌,派员站岗和设置检疫消毒关卡,对来往行人、交通工具实行检查消毒。
(2)疫区内的偶蹄动物必须停止放牧、交易、收购、调运和屠宰。
(3)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强制免疫。
(4)对疫区内牲畜圈舍、运动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全面严格消毒。
3、加强对受威胁区的疫情监测
(1)受威胁区暂停调出易感动物,禁止易感动物进入疫区。
(2)搞好疫情普查,对易感动物进行免疫,建立免疫保护带。
(3)加强动物检疫、疫情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解除封锁
1、在疫点和疫区最后一头病畜被处理后十四天,不再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经上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
2、在解除封锁令前,动物防疫机构应对疫点及周围被病畜污染场所、圈舍、用具、车辆等进行最后一次全面彻底严格消毒。
3、解除封锁令3个月内重点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四、政府和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乡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负总责,乡人民政府乡长是防制工作第一责任人。乡政府负责组织疫情扑杀和处理;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的落实;组织制定防制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1、乡畜牧兽医站: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及牲畜和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指导和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材、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牲畜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五、保障系统
(一)资金保障
乡财政应建立牲畜口蹄疫紧急防疫资金储备。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扑杀病畜及同群牲畜补贴、紧急免疫接种等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区、乡财政及饲养户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物资保障
乡建立紧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三)技术保障
乡畜牧兽医站及时诊断,把病料及时送至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快速诊断实验室。
(四)人员保障及演练
乡组建防疫突击队。突击队由兽医专业人员、扑杀处理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每年演练一次。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疫情,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指挥部。
六、处理疫情的费用及扑杀病畜的补偿
(一) 为确保“早、快、严、小”防制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应将防制和扑灭疫情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处理疫情费用由区、乡、户分别负担。
(二)不予补偿的情况
1、未经产地检疫,购进的动物或检疫证明失效的(涂改、伪造、证物不符,无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2、按规定应该防疫,拒绝防疫的。
凡由上述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除承担处理疫情的一切损失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费用支出
1、扑杀病畜补偿费和疫区易感动物免疫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2、组织人员扑杀病畜、封锁疫区、普查疫情、免疫人员费用和消毒费用由乡财政负责。
七、其它事项
(一)从事牲畜饲养、经营和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各村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改)本村的牲畜口蹄疫防制预案。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照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