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广元市朝天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构建完善的招商网络,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将招商事项和项目提供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依法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委托招商项目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辖区内能够承接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委托人是指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招商引资部门,区招商引资局是本区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 受托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支持朝天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朝天友好诚信,且声望高、影响广。
(二)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受托人的确定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荐。
(二)招商引资部门对经推荐或自荐的候选受托人进行资格审定,提出初步人选意见报朝天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委托招商奖励金机制
(一)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中所规定明确的相关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二)凡通过受托人引进的项目在朝天区落户并建成投产或建成经营后,受托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金,具体标准参照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广委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旅游、商贸物流转移项目的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其中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2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奖励5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至5亿元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转移项目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特殊奖励。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将共管资金到位额度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一半时,兑现50%的奖励;项目建成后,内资项目按发票、外资项目按验资报告及相关票据计算投资额,兑现余下全部奖励。
(三)规范奖励审批程序。设立委托招商项目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区招商引资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农业银行朝天分行等部门组成,负责委托招商奖励初审工作,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对受托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委托人职责
(一)为受托人颁发“朝天区招商代理人”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聘期不少于一年。
(二)对受托人组织来朝考察、洽谈的客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洽谈活动,并适当提供与招商活动直接相关的接待和服务。
(三)积极为受托人提供投资政策及项目信息等资料。
(四)原则上每年在受托人所在地组织一次投资促进活动。
(五)对受托人成功引进的投资项目,按广元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对受托人成功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对朝天区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委托人将另予重奖。
第九条 受托人职责
(一)了解熟悉朝天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利用自身人脉资源优势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不断提高朝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人推介项目投资信息,积极组织有实力、有影响、有意向的客商到朝天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三)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五)协助委托人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委托关系的确立和程序
(一)委托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委托招商的项目。
(二)受托人在自愿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交书面受托申请,属中介机构的,应按中介机构有关条件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相关能力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对意向代理的招商项目向委托人进行预先登记。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对委托招商的相关事项和要求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一)委托人原则上在同省份委托不多于3人。
(二)一般情况下,具有竞争性质的同一招商项目只选择一个受托人进行委托招商。
(三)为使合作顺利开展,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宜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协议内容,双方定期联络,商讨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五)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全区委托招商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指导受托人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受托人应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商活动,否则,所涉及的有关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二)受托人应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招商活动,不得超越受委托的权限违背委托人的意思,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三)受托人应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损害朝天区形象和利益,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追究受托人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单方代表委托人与客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任何承诺。
(五)委托人应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相关奖励政策,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受托人的各类奖励。
(六)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所有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朝天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