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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2-0999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2-12-25
发布时间: 2012-12-2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四月九

 

 

 

 

广元市朝天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渠道,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对本区采用投资招商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培养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住建部〔2003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投资招商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回购项目的建设模式。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招商模式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建设投资招商模式主要适用于本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 确定采用投资招商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业主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投资招商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业主申请方式是指项目业主鉴于自身筹措资金、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书面向区政府申请采用投资招商模式进行建设。区政府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采用投资招商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未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任何业主和单位不得采用投资招商建设模式。

第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提出。

区政府同意采用投资招商模式建设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

第九条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投资招商建设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确定项目投资人的方式;

()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价款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区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设投资招商方案的审查。

区政府成立项目建设投资招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全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工作。

区政府同意采用投资招商模式建设的项目,成立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该投资招商项目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

在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审计、金融、项目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参与,按照科学合规、效益突出的原则,对项目投资招商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招商方案的审定。

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同意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第四章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审定同意后,项目业主应先公开征集项目投资人,根据征集的情况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一)投资人在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按相关招投标规定确定投资人(含邀请招标)。

(二)投资人为两家的,招商人通过考察潜在投资人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和信用度、投资回报率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人。

(三)两次公告均只有一家投资人的,经审查,投资人条件及递交的投资申请文件能满足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且投资报价不高于招商人要求,可直接进行谈判确定。

第十三条 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原则上可采用固定工程控制价、评定投资回报率、以投资回报率低者中标,或固定投资回报率、评定工程投标价、以工程投标价低者中标,或综合评定投资回报率和工程投标价最优者中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人的确定由项目业主牵头,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国资、招标办、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并接受招监办、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招商项目以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作出的、并通过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或按一定百分比下浮后的金额作为招商控制价。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原则上为国有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合格业绩,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商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投资较大的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用投资人贷款融资进行项目建设,但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及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第十八条 采用第十七条实施的项目,投资人提供投标文件时,需要同时提供贷款融资方案,贷款融资方案作为确定投资人的重要评定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人在投资申请时,需要按要求提供实力证明金和接受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管理承诺书,实力证明金原则上为项目总投资的20%-40%。中选投资人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实力证明金转为项目投资资金,并按招商协议等相关约定返还投资人投入项目建设,未中选投资人的实力证明金在约定期限内退回。

第二十条 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应根据招商文件的约定,在本区设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的设立不改变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与项目投资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商文件和招商申请文件签订招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就项目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正式项目合同。需要专用合同的,签订专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价款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招商建设项目中,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进行初审,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投资招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区项目建设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对由投资人负责投资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等进行协调;

(二)制定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编制投资招商建设项目招商文件;

(三)依法组织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商及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协商并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审批部门及区政府审批;

(七)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区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决)算的审核审计;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作业主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受区政府授权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规模调整;

(三)参与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审查;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下达投资招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六)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投资招商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查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财务运作;

(四)支付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作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查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对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作出审计结论,提出项目结算价款;

(五)对项目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区金融办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建设投资招商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定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做好区项目建设投资招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并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按程序报审批部门同意;

(八)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无特殊理由、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九)按月度向项目业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十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确定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的职权: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行使质量、安全、进度和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权。

需要取得项目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艺变更,以及当某一项决定产生的直接后果需要项目业主支付合同以外的款项、或者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投资人向项目业主索赔时,必须取得项目业主的批准。

 

第七章验收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由项目投资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项目业主会同区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应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项目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项目业主管理使用,同时,项目业主原则上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广元市朝天区档案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协助项目业主向档案局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的回购价款由项目结算价款和投资回报额(即投资收益)构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人应于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结算,项目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初步审查,经项目业主审查和区审计部门审计,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项目的结算价。

如需以项目竣工决算为依据作出项目结算价的,项目投资人应于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项目业主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结算价。

如果投资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委托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结算价款审定完成之日起,投资人必须在21天内确认,过期视为投资人认可。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中确需发生的设计或工程量变更,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签具意见,区财评中心及审计部门评审认定后,由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方可计入项目结算价。

第四十一条 项目投资回报率可采用回购期总回报率或年回报率。

采用回购期总回报率计算投资回报额(即投资收益)的方法为:投资回报额=项目结算价款×X%(回报率),总回报率原则采用单一百分比法确定,具体回报率以合同约定为准。

采用年回报率计算投资回报额(即投资收益)的方法为:第一年投资回报额=项目结算价款×X%(回报率);第二年投资回报额=项目结算价款余额×X%(回报率);以此类推。年回报率一般采用单一百分比法确定,具体回报率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期和回购价款支付方式,并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可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具体预留和使用退还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回购期原则从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时开始计算,回购期限应不低于3年(含3年)。第一次回购时间为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后最少12个月;第二次回购时间以第一次回购时间依次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回购价款年度支付比例原则上应均衡分配。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项目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区级各职能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配套服务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投资招商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对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制订项目的回购资金计划,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投资招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投资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只能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投资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在投资招商建设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机构、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资招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区政府研究是否对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五十四条 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在投资招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区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五十六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区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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