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详情
关于印发《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608/2012-09999 发布机构: 文安乡 成文日期: 2012-12-26
发布时间: 2012-12-2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文府发〔2012〕17号
 
广元市朝天区文安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及时,有效的防治事故灾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第18条之规定,按照“安全检查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预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把事故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最佳处置的事前预定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第18条之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最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事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应于在文安乡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死亡和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受灾30户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急性中毒30人至5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受灾50户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急性中毒6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特大事故标准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价
第六条  文安乡境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危险目标主要有道路交通、矿山企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饮食卫生、地质灾害、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十二大行业。
第七条  文安乡地理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达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够,行为不规范。由此,上述十二大高危险作业行业最易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机构
第八条   建立“广元市朝天区文安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乡人民政府乡长;副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和行业分管副乡长。指挥部成员:乡党政办主任、乡安监办主任、乡民政所所长、乡财政所所长、乡林业站站长、乡水务农机站站长、大滩派出所所长、乡小学校长、乡卫生院院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安监办,由乡安监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处理好其他的意外事件,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乡党政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上报和通报事故情况;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协助领导进行事故处理和安抚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警戒、治安保卫、人员疏散、救援道路交通管制以及对事故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道路畅通;负责消防设施的调配和应用;负责火灾损失的计算和公布;负责对死亡人员的尸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现场施救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施救工作。
第十二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信息传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故上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事故损失计算及发布;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准备和及时提供必需的打捞及救身设施设备;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工具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及工业企业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准备和及时提供防毒用具及井下施救必须使用的设施设备;负责对煤矿及工业企业事故损失计算和发布;必要时负责联系上级专业矿山救护队。
第十五条 乡卫生院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伤员现场紧急救护和入院救治工作;负责饮食卫生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抢救和疫情的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大滩国土所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地质灾害及非法开采资源安全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准备和及时提供施救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用具。
第十七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抢险施救设施、设备的调集。
第十八条   乡林业站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森林火灾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预备森林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乡水务农机站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洪灾安全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抢险施救设施、设备的调集。
第二十条 乡安监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土建工程和燃气抢险力量、设备的调集。
第二十一条   乡小学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准备学校事故施救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乡电工班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设备和照明器材,必要时组织人力进行抢修等。
第二十三条   乡民政所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广播电视站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全过程的摄像及宣传报道;负责好相关其他事项的摄像及报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施救工作;负责相关施救设备、设施的调集。
第五章 事故信息和日常值班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办或区安监局。
第二十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及乡属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乡党政办和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给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后,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通知等相关工作,要作好详细记录(时间记录到分钟)。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两个能保持24小时畅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话(列表附后)。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设定及应用
第三十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具有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每个单位2至5人。
第三十一条   村(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各村委会负责落实和对人员的培训、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长下达命令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乡(镇)、村(组)二支应急救援队伍合成并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对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第七章   应急救援装备及技术
第三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医护人员由乡卫生院负责提供,一般情况下按伤2人配备一名医生2名护士,护士实行“一人盯一人”的救护办法。对伤员救护工作中所用的一切现场医疗设备及用具和使用有效药品随时整装待发,随叫随时出动。救护伤员的车辆和运送医护人员的车辆随时备勤。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及用具、抢险药品等相关用具,在接到救护任务后,最迟不超过规定时间内出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用的消防车、灭火器、消防水或砂等设备以及消防队伍(扑火队伍)分别由乡安监办、乡林业站配备,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出发并全部提供到现场使用。
第三十五条   煤矿事故救护队的组建、井下救护防毒设备、照明灯具、干粉灭火器、多功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寻人仪、局部通风机、氧气呼吸器、苏生器、潜水衣、救生衣、切割机、自救器等救护所需的设备等由乡安监办负责准备,发生事故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所需的救护队伍、应急施救设施设备等由乡安监办负责准备,发生事故后及时投入使用。并负责预备抢险指挥车、通讯设施摄像机、照像机、制图等设备。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事故的救护队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由乡安监办负责,预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及工程运输车等机具,发生事故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重特大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和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维护由乡电工班负责,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和照明设备,乡安监办负责重特大事故的通讯工作,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准备好所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所需的装备和技术。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乡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通过预算用于全乡安全生产2万元—5万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实行“财政每年预算,节超滚动使用”。乡财政每年元月份存入转账待用,乡财政日常准备现金1万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即时启动。
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每个成员单位各随时准备现金5000元—10000元的应急救援资金,供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急用。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好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准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便于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使用。
第九章   预备及指挥
第四十三条   各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经常准备好参战队伍(技术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救护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在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立即带齐队伍、装备、用品用具等,出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长、副指挥长认为需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立即下达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事前来不及签发书面命令,事后可以补签),由指挥部办公室迅即指令有关单位立即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启动本预案命令、信号后,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物资、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包括各单位领导)由于平时准备不充分、不客观,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不能将自己的队伍(列表附后)、装备及时带到事故现场或能够及时带到而人员、装备不齐等问题出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不服从指挥部的调谴,拒不提供已有的设备、技术、用品用具等的,有关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社会支持与援助
第四十八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安排,及时提供已有的一切人力、设备、用品用具等,施救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评估定价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单位在装备、技术上支持与援助的,要落实好支持与援助的方案,保证用时可靠。
第五十条   本应急救援未指出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部门实际,准备好应急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和技术等,一旦涉及所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每年不定期地开展1—2次本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和水平,确保能最佳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企事业单位、矿山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细则,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前报乡人民政府和乡安监办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