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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乡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6   发布机构: 文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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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文府发〔201232

 

广元市朝天区文安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乡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有关单位:

《文安乡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如无改变,每年照此方案执行。

                        

 

       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安乡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我乡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火灾报告及对外报道暂行规定》和《广元市朝天区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直接参与指挥协调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村、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单位,应积极履行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切实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4.3以人为本,降低损失。处置森林火灾时应把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力争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提高警惕,常抓不懈。各村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及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

1.威胁村、组居民区及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时间长、面积大、30分钟内火场没有得到控制;

4.危及原始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5.需要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或紧急处置的其他形势。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    乡人武部部长

乡分管林业副乡长

指挥部成员:  党政办、林业站、乡安办、财政所、学校、卫生院、各村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由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全乡统一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39861903212119

2.2职责分工

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动员,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职责,担负起各自职责任务。

2.2.1党政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监督检查森林防火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负责全乡重特大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的上报、披露、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各村、各部门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2.2乡林业站(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向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险情,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森林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2.2.3乡人武部:组织指挥预备役、民兵参与火灾扑救,负责协调增援事宜。

2.2.4乡财政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经费预算、拨付工作。

2.2.5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对森林火灾损失、规模、危险程度、涉及范围进行核实、评估和上报。

2.2.6乡安办:监督指导林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督促整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监督检查各村、各单位履职情况、协调配合情况、协助参与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2.2.7乡中小学校:负责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适时组织学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安排。

2.2.8乡卫生院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2.9乡民政所:加强对墓地的管理,负责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民和灾民的救济及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

2.2.10广播站:负责组织广播电视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火灾公益广告等电视节目;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严格把关。

2.3村扑火指挥机构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各村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各村应积极开展组织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村主要领导必须靠前组织指挥,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3.信息报告与处理

3.1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各村应立即报告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0.5公顷;造成人员伤亡;0.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威胁林区居民点及重要设施;发生乡、村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和其它需要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支援扑火的森林火灾。

3.2火灾发生村应及时、详细、准确地将以下情况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火场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火场气象情况,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

3.3当接到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后,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制定扑火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一旦启动本预案,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乡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

3.4本预案启动后,前线指挥部每2小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火场综合情况。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党政办综合火场情况,起草森林火灾情况报告,由指挥部领导审签后,报乡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指挥部成员单位。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1.1村应急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应积极开展组织扑救工作,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组织扑火人员、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1.2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急反应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向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指示启动预案后,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紧急会议,成立后方指挥部,并根据火情委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4.2组织指挥

4.2.1后方指挥部

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对火灾扑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扑救工作,依据火情动态协调组织后续力量,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森林防火物资:及时将火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森林指挥部。

4.2.2前线指挥部

由后方指挥总指挥派往火场的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与村主要行政领导和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村主要行政领导和派往火场的指挥部领导担任前线总指挥。前线指挥部负责执行后方指挥部发布的扑火命令,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尽快扑灭火灾,最大程度减少火灾损失。前线指挥部是扑灭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其具体任务是: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火灾发展趋势并报告后方指挥部;全面掌握火场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清理验收调查;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工作。

4.3综合保障

4.3.1扑火力量

当地的半专业、义务森林扑火队伍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 预备役、民兵为第二梯队,前来支援的区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扑火力量原则上按行政区规划范围承担扑火任务,由村森林放火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组织、指挥和调用。如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地村提出申请。经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增援。

4.3.2扑火物资

乡、村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扑火工具不足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购置或向社会征用。扑火中所需的车辆、燃油、粮食、照明、救护用品等,由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协调。

4.4扑火原则

4.4.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生命、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4.2在扑火战略上,要全面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3在扑火战术上,遵循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半专业森林扑火、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力量为辅的原则。

4.4.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4.5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前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后方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火场,并由前方指挥部根据情况派专人留守火场12小时以上,经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检查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6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工作态势,在扑火队伍进行、住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乡村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善后工作。

4.9火灾案件查处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会同森林警察大队负责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理

5.1火灾发生村应向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和再建工程建设。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乡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我乡各村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础框架,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乡人民政府备案。

6.2越乡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本行政区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情况时,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和乡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地区森林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6.4本预案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条款内容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预案  通知

 

抄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 区政府办 ,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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