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朝人社发〔2012〕3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农保局:
为统一和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了《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社会保险 档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档案局。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印
(共印60份)
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参保人个人档案包括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生份证复印件、特殊人群证件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信息变更登记表、注销表、转入申请、转入按收函、待遇核定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区农保局负责全区新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所需的库房、经费、设备、软件、人员等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归档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对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以上人员的档案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入社保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条 区农保局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分年度和业务环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的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索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七条 根据档案资料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程度、保存价值等因素,划分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第八条 区农保局和乡镇保障中心档案库房设置应达到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水(潮)、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安全保管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空调、除湿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区农保局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认真执行档案借阅、保密制度,严格借阅审批、登记手续,并积极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查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农保局应及时对已到期的新农保业务档案进行价值鉴定,鉴定工作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后提出处理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保管期限划分过短,应及时调整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区农保局应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在销毁档案过程中,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新农保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篡改、销毁、伪造档案。伪造或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情节较为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农保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永久保存的新农保业务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移交清单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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