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朝府办发〔2012〕74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川人社发〔2012〕25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逐步建立健全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行政区域常住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本办法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可变更缴费档次,但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变更时需向乡镇经办机构申请。
(二)集体补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对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由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基金收缴办法
1.个人缴费由指定的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由指定的金融机构代收。经办机构不直接收取现金。参保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折账户,并按时存入保险费,区农保局向金融机构提供扣款明细信息,并在确定的统一时间划扣。
2.村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的,办理人员应将公示后的补助或资助明细情况报乡镇经办机构,资金到账后记入指定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3.政府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区财政要足额预算应分担的缴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各级补助资金划入基金财政专户。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区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公式为:缴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存储额-政府缴费补贴存储额;已享受待遇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存储剩余额-政府缴费补贴存储剩余额。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域内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保费足额到账后,区农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计息、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按比例分别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存储额中扣减。
五、养老金发放和待遇调整
(一)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养老金发放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待遇领取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按程序办理领取资格认定,经区农保局复核后,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将养老金划入领取人员银行存折账户。
(三)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也不补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以本区域户籍为准)应当参保缴费。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交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缴费中断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本办法实施时,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由区政府按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在两年内代其补缴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
5.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七、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简称老农保)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与新农保制度平稳过渡。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含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清退,本人不愿意退保的,将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时,合并记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五保制度的衔接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区民政部门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优抚制度的衔接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16-59岁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区实际贯彻执行。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本级管理,今后按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农保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进行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管理。
区人社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提取费用,确保基金安全。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农保经办机构做好发放认证工作,对冒领、套取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充实经办服务队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区、乡镇、村、组四级经办服务。区农保局经办人员不少于12人,乡镇经办机构不少于2人,每一个村安排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村组抓此项工作。
(二)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在国家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终端必须延伸至乡镇。同时要配齐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市级工作经费的解决办法,我区工作经费按参保总人数核定,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每年年初纳入区财政预算,其中3元按以奖代补的办法补贴乡镇经办机构。
(四)明确各级经办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区农保局经办,区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各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专项奖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老农保制度同时废止。
抄送:市人社局,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办公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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