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履职方式
1.列席会议。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扩大到监委全体成员参加。
2.收集意见。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务工作及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初步核查。积极实施相关事项审查、核实及走访群众、现场监督等。必要时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有关机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质询。召开质询会议,对村(组)干部在管理村(组)务过程中过失行为进行质询。
5.建议整改。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处理,适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6.上报情况。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纪委报告涉嫌违纪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的村(组)干部的情况。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三、公道正派,敢于监督;
四、群众信任,威信较高;
五、熟悉村情,热情为村民服务;
六、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
七、身体健康;
八、不是村两委成员及其亲属;
九、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二、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三、村廉勤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从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或村民联名提名,交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由乡纪委进行考察、乡党委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公示,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组织选举。
四、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五、村廉勤监督委员会选举的程序按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进行,与村民委员会同时进行选举。
六、选举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的选票,得票多者当选。
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八、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一次选举不成功时,可以进行多次选举,直到选举成功为止。
九、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必须公平、公开、公正,不得有拉票贿选、暴力威胁、伪造选票、扰乱选举秩序、欺骗选民等行为,有上述行为的按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接受乡纪委的监督,本村村民对村廉勤监督委员会选举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乡纪委反映,乡纪委应及时会同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调查处理。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授权后,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负责,接受乡纪委的指导和监督,向乡镇纪委、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村“两委”执行国家惠农政策、发放各项惠农补贴和上报救济、救灾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村“两委”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等情况实行监督。
三、对村“两委”及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开支票据必须经村监委审核签字后才能报销入账。
五、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和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六、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转达,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支持村“两委”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向村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当村“两委”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予以纠正。村“两委”拒绝纠正时,应当及时向乡纪委报告。
九、协助乡纪委调查处理本村的信访等问题。
十、对本村村民反映的村务、财务管理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
十一、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监督事项中的问题。
十二、由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村“两委”执行国家政策、落实村党员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务决策、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实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等重要会议,有权了解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有权了解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收益情况;有权了解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救灾救济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权了解本村各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参加乡年度工作安排、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等会议。
(二)调查权: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及时对监督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否决权:未经村监委审核盖章的财务原始凭证不准入帐,未经村监委审核盖章的村务公开内容不准公布,未经村监委审核盖章的救济救灾名单不准上报。
(四)纠正权: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并要求村“两委”予以纠正。
(五)提议权:向村“两委”提出纠正要求,村“两委”不予接受时,有权提议召开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应及时召集,如不及时召集时,应及时向乡纪委报告,并经乡党委、政府或纪委同意后,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六)履职权: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有关工作条件,村“两委”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监督职能。
(七)协查权: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等对本村有关信访或其它问题进行调查。
二、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定期不定期向乡纪委、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收集和整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两委”反映,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质疑、建议、反映、举报等监督权。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处理监督事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二、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廉勤监督委员会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就有关讨论事项征求其意见。
四、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
五、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与村“两委”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或村“两委”对村监委指出的问题不予纠正时,提请村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或报请乡纪委处理。发现村组干部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报告乡纪委。
六、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资料,各项监督工作要有记录,以备查阅,并作为村务档案保存。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监督程序
(一)确定监督事项。根据本村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惠农政策实施情况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村监委集体研究,确定监督事项。
(二)收集意见和建议。通过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监督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掌握真实情况。
(四)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村“两委”及时纠正或报告乡纪委作出处理。及时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转给村“两委”,并督促村“两委”采纳村民的合理化建议。
(五)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成员守则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八要八不准”规定:
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要正确行使监督权,不准直接参与村“两委”的决策、管理和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要按照分工做好职责内的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准滥用监督权力或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村组干部正常履职。
四、要廉洁自律,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和收受被监督人的财物。
五、要及时督促村“两委”纠正发现的问题或向乡纪委报告,不准隐瞒、掩盖问题或帮助其开脱责任。
六、要妥善保管好监督工作的各种资料,不准擅自公布监督事项中的问题或散布不实信息。
七、要及时妥善处理村民反映的问题、答复村民的质询,不准借故推脱、敷衍和激化矛盾。
八、要带头遵守村规民约、约束家人,不准违反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村廉勤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确保村监委认真履职。
一、村监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村“两委”的任期工作目标,提出村监委的任期工作目标,并报乡纪委备案。
二、村监委每年根据乡党委、政府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两委”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通报村“两委”并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纪委备案。
三、村监委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如实记载工作开展情况,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和印章。各项监督事项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四、村监委每半年向乡纪委报告一次工作,乡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监委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村级财务、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监督进行抽查,检查监督工作是否落实。
五、乡党委、政府在对村“两委”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时,由乡纪委对村监委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可将村监委成员误工补助的百分之四十与考核结果挂钩。
六、村监委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告一次工作时,由村民对村监委成员的履职情况、遵守守则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民主测评,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到会人数一半的取消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
七、村监委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乡纪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村监委成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或罢免;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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