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579/2013-09999 | 发布机构: 东溪河乡 | 成文日期: 2013-01-04 |
发布时间: 2013-01-0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各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现将《东溪河乡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应急管理 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 通知
抄送:区应急办。 广元市朝天区东溪河乡党政办公室
(共印15份)
东溪河乡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实施措施,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聚集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高度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众聚集场所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众聚集场所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卫生院、各企事业单位、乡场镇等所造成的公共安全事故。
1.建筑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砖木结构建筑公众聚集场所、钢结构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洁净厂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结构建筑区公众聚集场所等。
2.人员集中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旅馆、饭店、茶楼公众聚集场所、幼儿园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公众聚集场所等。
3.特殊情况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公众聚集场所、强风(干旱)情况下公众聚集场所和有毒区域公众聚集场所等。
上述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公众聚集场所可能和其他类别的公众聚集场所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公众聚集场所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由乡人民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预警、预防、扑救及善后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乡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的义务。
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乡民兵应急分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派出所、水务站、供电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环保、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和公安机关、乡民兵应急分队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处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公众聚集场所,民兵应急分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处置指挥工作。
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公众聚集场所火场有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公众聚集场所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事故损失。
二、 组织体系
(一) 领导机构
1.成立东溪河乡公众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乡范围内I、Ⅱ、Ⅲ、Ⅳ级公众聚集场所预警和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乡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乡公众聚集场所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现场组织指挥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质;
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乡安办),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蔺开平同志担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全乡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公众聚集场所事故时及时与乡应急委员会联络;
(4)联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东溪河乡处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指挥机构
成立乡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长丁仕波担任,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全面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现场的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对公共安全事故的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况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决定使用各种救援所需物资,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源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5)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建物的决定;
(6)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环保、建设、通信等有关部门协助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通常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下属的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实际需要吸收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
4.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等各类专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5 .运行机制
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三、预测与预警
(一) 预测预警系统
应急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 ”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区应急委员会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本预案执行I、Ⅱ、Ⅲ、Ⅳ级预警。
1.Ⅰ级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为Ⅰ级预警。
2.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为Ⅱ级预警。Ⅱ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3.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3人以上、5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为Ⅲ级预警。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请示,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4.Ⅳ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为Ⅳ级预警。
(三) 应急处置
1 . 信息报告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
公众聚集场所预警和灾情报告由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受理,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
重要公众聚集场所信息包括:
(1)死亡(含失踪,下同)10人以上,或危及10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3)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4)死亡1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5)发生在国家级、省级、乡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公众聚集场所事故。
(7)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公众聚集场所要立即上报:
①场镇、旅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敬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乡政府办公、住宿楼,乡属各部门
④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⑤重点工程施工工地。
⑥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重要公众聚集场所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情况等。
凡发生上述公众聚集场所,责任区内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
2.应急响应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公安消防部队在公众聚集场所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增援、协同作战时,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增援要求,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协助公众聚集场所;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程序请求调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同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公众聚集场所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相应的原则。总的要求时:加强备战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行动。依据四级预警,相应采取四级响应对策,即Ⅰ级预警实行Ⅰ级响应,Ⅱ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Ⅲ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Ⅳ级预警实行Ⅳ响应。本预案执行I、Ⅱ、Ⅲ、Ⅳ级预警。
(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Ⅰ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乡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据Ⅰ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Ⅱ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乡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据Ⅰ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指挥部根据Ⅱ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东溪河乡处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调集公众聚集场所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Ⅲ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所在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Ⅲ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Ⅳ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乡应急指挥部依据日常公众聚集场所执勤战斗预案,投入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战斗。民兵分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乡应急指挥部根据Ⅳ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 指挥与协调
发生公众聚集场所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公众聚集场所扑救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同配合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公众聚集场所、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出相关专业咨询,并对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工作。
4. 应急结束
公众聚集场所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除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的公众聚集场所力量进行监护。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公众聚集场所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由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公众聚集场所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四)恢复与重建
1. 善后处置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2.调查与评估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所在行政村负责。
4 .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行动。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乡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四、 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乡民兵应急分队是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的主要力量和领导指挥机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的补充力量。
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力量有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队伍。
(二)财力资源
乡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公众聚集场所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资金由乡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乡财政局先行预拨,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急需。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用。
(三)物资保障
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储备一定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应急指挥部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救援需要,依据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物资。
(四)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所等有关部门按照乡人民政府的指示,具体负责与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五) 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六)交通运输保障
乡安办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七)治安维护
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众聚集场所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乡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
乡人民政府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公众聚集场所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乡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发生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当发生大面积公众聚集场所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时,乡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十)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
建设、供水、供电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需要。
五、监督管理
(一)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二) 宣传和培训
文化、新闻、广播、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防火、公众聚集场所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乡小学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公众聚集场所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公众聚集场所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把防火、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公众聚集场所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公众聚集场所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公众聚集场所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一)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政府安办制定并负责解释,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评审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遇有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发生或者进行预案演习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公众聚集场所事故调查报告或者预案演习总结,对应急预案暴露出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修订,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