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川府发〔2011〕30号)《广元市朝天区新型农村和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12]7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的统一部署,我乡决定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居民适龄人口为目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在全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在全乡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我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以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到2012年末,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参保人数3000人,参保面达到80%。力争在“十二五”末,全乡参保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每递增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300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35元,选择4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500元的补贴45元,依此类推,最高补贴70元。对农村和城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领取条件及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也不补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试点工作启动后两年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待遇调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参保人,凡年满60周岁巳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巳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满16周岁已参加老农保的,本人可自愿退保,不愿退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时,合并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四、实施步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2012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1日?8月14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拟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培训资料;制定业务经办流程;举办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8月14日?8月30日)。召开启动大会,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利用广播,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召开乡、村组干部及群众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宣传解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三阶段:参保登记阶段(2012年8月31日?9月20日)。实行乡、村、组三级联动。各村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乡下派人员组织村组干部和协办员根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村民意愿,逐户逐人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指导其填写参保登记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并上报审核;农保经办机构将加强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四阶段:缴费及养老金发放阶段(2012年9月20曰?12月20日)。根据上报的参保登记情况,组织发放到龄人员养老金。
第五阶段:总结考核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20日)。乡党委、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新农保工作实施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召开总结大会,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支部作为推进本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一把手”负总责,具体抓落实。乡人民政府已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机构,建立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目标管理。乡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全乡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签订单项目标责任书,将任务下达到各村。各村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组,责任到人头。要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进度。
(三)加强舆论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既要广泛宣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根据农村的特点,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使广大农村群众踊跃参保。
(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各级经办机构,充实经办队伍,配齐设施设备,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经办信息网络建设和人员培训,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和技术保障,提高经办工作成效。同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五)加强督促检查。乡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深入村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真正把这项惠民利民工程办实办好。
附件:陈家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分解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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