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朝府办发〔201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广元市朝天区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监察工作,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充 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及《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由朝天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从政 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知名人士、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和审 核、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 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并胜任相关监察工 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监察机关的委托,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及时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与接待来访、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工作等监督检查、调查、评议活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对监察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及监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监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
(五)促进监察机关同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
(六)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区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检查、调研等活动,了解相关信息,获得与特邀监察活动相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二)了解行政监察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所反馈、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注民生。
(二)服从区监察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特邀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维护监察机关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广泛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先征得区监察局的同意,活动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监察局。
(五)认真完成参与的监察工作任务。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一次工作座谈会;接待一次群众来访;反映、转递一条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信息;提出一条工作意见建议,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区监察局分别向有关部门(单位)商请协助推荐特邀监察员。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推荐工作,由区监察局商请区委统战部协助推荐。
(二)对推荐人选,应进行廉政审查,并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本人同意后,由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聘任人选。
(三)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发出聘请通知书。
(四)召开特邀监察员聘任会议,颁发区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证》。
第八条 区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管理、学习、收集意见、联络、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监察局应为特邀监察员开展相关监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区监察局每年为每位特邀监察员征订一份纪检监察刊物,为特邀监察员了解和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二)区监察局的重大活动、涉及民生热点问题的研究处置、有关事项的调查等均可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
(三)区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全区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适时召开特邀监察员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区监察局应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适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支持。
第十条 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区监察局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每届特邀监察员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因工作需要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续聘。特邀监察员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视为解聘。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
解聘:
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的;
以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以特邀监察员任期内的解聘由区监察局决定,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