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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乡防邪工作制度
发文日期: 2013-01-10   发布机构: 陈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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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带班制度
一、   值班工作是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重要职责,是及时处置紧急情况的重要环节,防邪值班工作采取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执守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要高度重视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期的值班工作,紧急情况和重要文件(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及上级防邪办的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及防邪力的特提电报及重要文件、全区范围内的涉邪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置的其他事项等)须及时办理。
三、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或出现空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须经领导同意后另有安排。
四、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当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经带班领导核准后,按规定时限,报告同级党政领导和上一级防邪办。
五、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接转工作,准确记录电话内容,及时请示报告并传达领导批示和意见,不得延误和擅作处理。
六、   值班人员要做好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当天的事项必须当天办结,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交理。
八、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内擅离岗位、泄漏机密等原因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要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保密制度
一、   从事防邪教工作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二、   有关防邪工作的发文必须按保密规则确定密级,并按规定范围发文,不得随意扩大发文范围。
三、   有关防邪文件的传阅、使用,必须严格按密级规定范围办理,不得随意摘抄、复印、复制、选编、汇编,更不能丢失,严禁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四、   不准随意扩大防邪文件资料的传阅范围,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防邪文件、资料和相关物品,不准将防邪文件、资料和相关物品带入公共场所。
五、   防邪文件的制作必须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格证的打字室打印,制作过程中严禁台湾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打字室。
六、   有关防邪文件、资料和相关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失泄密工作,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当面点清核对、监督移交。
七、   防邪文件的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应履行登记制度,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督销毁。
八、   防邪保密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如发生失密事件,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报信息反馈报送制度
一、   规范情报信息采编。要及时收编报反映本地防邪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素材的收集要本着实事求是,力求准确无误。
二、   严格报送纪律。涉邪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材料,报送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   重要情报信息,特别是对突发事件情况的报送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出现误报、延报、漏报现象,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   严格报送程序。涉邪信息只向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报送,严禁越级上报和随意扩大报送范围。
五、   不准公开传递涉邪信息,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报送涉邪信息,严防失密事件发生。
六、   严格报送时间。一般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或案件必须在2小时以内上报,拖延上报时间和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回访制度
一、回访工作是有效防范涉邪转化人员因特殊原因出现反复,从而巩固教育转化成果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二、回访工作的内容
(一)     了解已转化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
(二)     摸清已转化人员的生活、生产及经济状况。
(三)     掌握已转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交往环境。
(四)     协助已转化人员疏通各种社会关系,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五)     帮扶已转化人员回归正常人生活轨道。
三、回访工作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以合法公民对待,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服务,坚定其脱离邪教组织的决心。
四、回访工作责任追究。回访工作要切实帮助已转化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决不能激化矛盾,更不能因工作粗糙,导致已转化人员思想动摇或反水。若因工作不到位、工作方法欠妥,出现影响教转成果甚至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   有效防范和处置“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报告内容: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的传功授法、进行反动宣传和开展较大规模的聚集等活动,不论事件在何时、何地发生,知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当地防邪教部门报告。
三、   基本程序及措施
(一)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做好文字记录,初查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防邪领导小组组长。
(二)     召集防邪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既定工作预案,果断决策,对突发事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协同处理。
(三)     重大事件及进向党委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关管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四、   纪律要求
(一)     在事件未查处或结案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保守秘密,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区委审核同意或经上级党委批准,以适当形式发布。
(二)     凡发生事件的乡镇、区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隐瞒不报或隐瞒部分事实真相,或报告迟缓贻误处置时机;或不积极、不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平息事态,将根据突发事件所造成后果的情况,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对突发事件疏导、化解、协调有功者,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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