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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3-00062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3-04-24
发布时间: 2013-04-2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根据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中开展保化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广食药监保化〔2013〕8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化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依法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秩序,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和使用安全。

二、 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超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日化专营店、美容美发院及批发市场经营的化妆品。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保健食品方面

   1.对全区保健食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药物或禁用物质、擅自改变产品配方和外包装、假冒产品批准文号等行为。

   2.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全面整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

   3.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4.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经营企业,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违法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化妆品方面

     1.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整顿,检查销售、使用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主要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2.严厉查处自制无标识或销售违规标识化妆品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及宣称医疗作用或暗示疗效的化品。

、重点检查品种 

(一)保健食品

1.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易发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品种;

2.用螺旋藻、蜂胶、阿胶、珍珠粉、鱼油、灵芝孢子粉、牛初乳、蜂王浆等原料生产的品种;

3.胶囊剂、软胶囊剂品种;

4.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品种;

5.三年来监督检查和监测;

6.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品种;

7.辅料购进和成品出厂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品种。

   (二)化妆品

美白、祛斑、抗皱、祛痘/抗粉刺、染发和去头屑6 类易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品种。

五、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3 年4 月开始实施,12 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 年4 月初-4 月底)。通过召开全体职工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3 年5 月初7 月底)。按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别组织实施。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2 年8 月初—12 月底)。认真总结监督检查中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为进一步深化监管奠定基础。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机制建设和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在局班子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加大监督检查,确保实效。要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销售,并采取下架、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措施;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采取责令召回、封存产品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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