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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朝天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3-0011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05-13
发布时间: 2013-05-1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广元市朝天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朝府办发〔2013〕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制定的《广元市朝天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区安监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公安分局

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环境保护局 区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广元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7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区计划整合关闭(退出)矿山14座(含2012年已关闭退出6家)。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二、主要工作

     (一)整顿范围。1、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具备整合条件的串联尾矿库等。2、关闭范围: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能力低于允许最低规模的矿山,矿权设置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等情形的矿山或探矿区块,特别是未实行或无法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通风系统不完善的地下开采矿山、沉积干滩长度不够和排洪(排水)系统不完善及无自有矿山或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尾矿库等。3、关闭重点:砖瓦用页岩矿山、露天采石场、地下开采的非金属矿山和煤系矿山及小尾矿库等。

      (二)整顿重点。
 
       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矿山、探矿权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2)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勘查施工的;(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4)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是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和开采,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终了境界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或矿山距离重要公路、铁路、河流、输油输气管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中有林地、天然林地资源,以及爆破警界范围内仍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的;(5)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或经常性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无条件擅自停开局扇,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7)煤系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达不到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瓦斯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局部通风达不到要求的;(8)地下矿山采矿方法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患、矿井坍塌等安全措施,顶板管理混乱以及采空区管理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9)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10)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尾矿库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不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以及排洪(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1)尾矿库初期坝下游地势平缓地带500米、深沟壑谷地带3000米影响范围内仍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的(由于历史原因下游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暂时不能搬迁但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12)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13)矿山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14)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15)诱发重大地质灾害、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是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其中最小开采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和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执行;(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4)独立选矿厂无自有矿山或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5)相邻尾矿库存在相互安全影响,库与库之间的距离(由设计单位通过模拟实验或计算确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串联尾矿库;(6)砖瓦用粘土、页岩、建筑用采砂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

       (三)整顿标准。1、关闭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勘查许可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2、整合标准: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四)具体措施。一是凡属于非法生产的要坚决打击取缔,凡属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按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三是对统一规划开采后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四是各地可结合实际作出统一规划,对石灰石矿、砂岩、粘土、砖瓦用页岩等矿山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促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按照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五是对依法取得矿权的关闭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退还、已缴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六是对岩层倾角小于15度、采高小于30米的危险性较小、生产安全有保障的砖瓦用页岩矿山和地热、温泉、矿泉水,以及河道采砂等不纳入高危行业管理范围,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作业必须采用机械挖掘、机械铲装,严禁爆破开采作业。七是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新办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抓好方案落实,努力解决影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将2013~2015年整顿关闭(退出)计划(见附件2)逐年分解,落实到具体矿山企业,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全区整顿工作要求和整顿关闭计划,认真进行治理整顿和依法实施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和完成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的矿山,各行业监管部门应组织实施验收。

       (三)巩固深化阶段。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矿山整顿工作“回头查、回头看”,巩固整顿关闭成效,制定持续改进措施,推进整顿工作深入开展。2013~2015年每年年底,对矿山整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价总结,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总结报告书面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安全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广元市朝天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明确工作职责,抽调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关闭到位。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乡镇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停产整顿的矿山,要严把检查验收关,验收合格的矿山,由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对资源整合的矿山,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一家经营、多家开采,凡是资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环保设施设计不能满足矿山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颁发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停供火工产品、停电等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区人民政府将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定期通报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关闭任务完成。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参与、配合、支持及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和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项年度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于在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有关证照、提供火工品、供电等,或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行为。

       (五)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整顿成果。要建立健全整顿关闭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促进全区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完善有关部门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协调,严把安全准入、矿业权设置和立项审批关,切实做好矿山生产安全工作。要及时掌握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要落实应急处置预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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