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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1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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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朝安监发〔2013〕17号

 

 

各乡镇安监办,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监〔2013〕10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提高我区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将《广元市朝天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4日

广元市朝天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不断强化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护企业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及“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强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整治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切实抓好企业职业健康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二、整治目标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48、49、51号令,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川安监函〔2013〕16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切实预防各类职业病的发生,特别是预防大规模职业病发生。

    2013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建材(水泥)行业全面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率要达到100%;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率要达到10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要达到10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要达到100%。

    三、整治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建材(水泥)等行业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组织机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四)档案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规范以下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本年度)、评价报告(三年内)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五)工作场所管理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醒目处悬挂、张贴职业病危害标志;

    8、公开公布工作场所近期检测、监测数据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卫生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区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市、区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区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市或区安监局。

    (七)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从2012年6月1日起,凡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市安监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备案、审核。未经市安监局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预评价报告结论: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八)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区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必须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市安监局依照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就近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市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十)应急管理

    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20日印发整治方案,召开会议对参会的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6月21日- 10月,企业全面自查,全面整治。

    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10-11月,区安监局全面检查督导,召开整治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迎接市安监局组织的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全面总结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安监办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辖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结合自身企业实际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工作面、工作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定期监测职业危害工作;严格管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三)强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

    要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 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防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和义务。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力度

    各乡镇安监办要加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职业健康方面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程序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安全监管局将联合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煤管局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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