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朝天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
2013年6月26日
抄送:市水务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农工委。
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印发
朝天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使小型水利设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水利设施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的
小型水利工程在增强农业抗旱能力,解决人畜饮水和乡镇工业用水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分户经营与水利工程集体管理之间矛盾已经突显,“喝大锅水”现象严重,导致已成工程老化失修、损坏严重,效益衰减,新建工程进度缓慢,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受投入限制,已不能满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水利设施公有化,有人建无人管,有人用无人修”被动局面,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形成水利良性循环机制,对新建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实行“谁建、谁有、谁受益”的原则明晰产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三、改革原则
(一)按分级管理原则明晰产权。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不改变已建工程所有权的前提下,对使用权制度改革,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出让使用权。
(三)水是商品的原则。水利工程的水是经过物化劳动的商品。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坚持供水商品化的原则,用水必须按规定交费,以促进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和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四)安全和效益的原则。水利工程担负着防汛抗旱、农业灌溉、乡镇供水等为全社会服务的功能,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灌区农业稳产高产及供水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影响极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原有的防汛防旱、农业灌溉和乡镇供水功能的更好发挥。
(五)依法兴水管水的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建设、管理新体制。因此,水行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水利工程进行依法管理。
四、改革范围、形式及具体做法
(一)范围
1、国家和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小型引水渠堰、小型提灌站、山坪塘、石河堰、水轮泵、机电井和其它小型水利工程。
2、农民群众、社会法人或其他公民以独资、股份合作或“民办公助”等方式修建小型水利工程。
(二)形式
1、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活国家和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2、具备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单独出资,或以资金、技术、物资、劳力作股与他人联合承包、承租、购买已成水利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或修建新的水利工程。
(三)具体做法
1、保护已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承包、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
2、区直管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乡(镇)、村、组及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负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4、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签定的协议必须包括:确定出让使用权期间的工程安全、供水(坚持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生态用水和生产养殖用水、景观娱乐用水的先后顺序)、灌面和日常工程维修养护目标,汛期限制蓄水位、承担工程病险整治、配套、水毁修复等资金的额度,水费征收、管理、使用方式等内容。
5、已建成的国家和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期限:承包5-10年,租赁5-15年。
6、放活使用权的工程,由区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使用权证。使用权证具有法律效力。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继承、抵押或与他人联营。凡变更受让人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7、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所得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专户存储,该资金用于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护。
8、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所得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用于本工程数额较大的整治、扩建、配套和水毁修复,或用于在受益集体范围内兴建其它水利工程。
五、优惠政策
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要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兴建、整治、配套的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及人员技术培训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和方便。
(二)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在兴建、整治、水毁修复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对水利工程的引导性补助奖金。
(三)享受国家对水利工程已有的和今后新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水务站、林业站、农业站、国土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成立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乡镇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者、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对不依法办事、不执行协议者,要限期改正,拒不执行者要依法给予制裁,直至终止其使用权。
(三)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秩序,协调水事纠纷,协调水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