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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政府、区级机关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函
发文日期: 2013-08-02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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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局在食品安全“百日”整治中发现,部分乡镇政府、区级机关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请各有关乡镇和区级部门督促本单位食堂于820前到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拒不办理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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