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基本原则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与沿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衔接,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衔接,反映客观实际,与国际标准衔接。
二、单位划分规定
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1、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责,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界定要点:
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特殊规定允许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除允许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外,企业名称中不含“分公司”、“分厂”、“分部”、“分店”字样。企业集团不是法人,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集体、国有与集体、其他联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界定要点: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以公益为目的(与编制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一致)。
事业单位法人主要从事行业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
机关法人界定要点: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同机关法人。但不包括政府临时机构和组织,如乡人大主席团,各级经普办等。
社会团体法人界定要点:
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主要有以下单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
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是普查对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单位(不是普查对象)、各宗教协会(作为其他法人中的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要普查登记)
其他法人界定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经国家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和执照的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构成: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其他(居委会和村委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
界定要点: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如多产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对外或为法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内设机构)
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事业、机关:由各级编制部门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强调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一致)
社团: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居委会和村委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
基金会:经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领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门登记,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不独立核算,符合产业单位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常驻代表机构: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备注:产业活动并不是划的越细越好,应结合统计效果和单位的核算基础确定。地域分布辽阔的矿山和油田等单位,应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划分产业单位(不考虑地点的同质性,可把场所扩到省)
与法人的关系: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单产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注意本部)
判断依据:工商、编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证(照)可作为区分依据,特殊规定的除外
《组织机构代码证》中 的“机构类型” 不能作为区分依据
事业和机关性质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应与机构编制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一致
3、个体户经营户
概念: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户经营户包括: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垂直管理单位
银行系统、保险系统、通信系统、石油系统、铁路系统、邮政系统、烟草和盐业、电力系统
允许视同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卫星通信,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总公司和石油销售公司,国家邮政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
2、一户多证(照)机构
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场地、从事同种活动,统一核算的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核算收入和支出,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3、派出机构
(1)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对外从事经营并在工商登记住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否则作为产活动单位。未领取法人执照,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不作为普查对象。
(2)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4、内设机构
(1)住宿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符合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作为普查单位。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作为承包方产业活动单位。
(2)企事业单位、机关的服务性内设机构。以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且符合产业活动条件,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作为普查单位。
(3)购物中心内的经营单位。A、自营销售或餐饮活动,符合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单位。B、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不单独划分单位;不统一核算的,有工商执照以执照为准,其他作为个体户。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工商执照为准;符合个体经营户的规定条件,作为个体经营户
5、其他有关单位的具体划分问题:
(1)工会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以及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成立的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单位
各单位内部工会组织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2)乡镇政府和党委:
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名称统一填写为“xxxx乡(镇)人民政府(党委)。
(3)乡镇事业单位
单独设帐,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
实际不单独设帐的,作为乡镇政府(党委)的产业活动单位。
(4)乡镇中小学
领取法人证书的,作为法人单位。
未领取法人证书,能掌握收支和人员工资等财务资料的,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产业活动单位。
乡村教学点一律并入乡村中小学,不单独划分
(5)乡镇所属的站、所
县(区)机关法人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单独设账,作为事业法人。未领证书,符合法人单位条件,视作法人单位。其他情况,作为乡镇政府的产业单位
(6)村级经济合作社
与村(居)委会统一核算的,并入村(居)委会。与村(居)委会分别核算的,作为法人单位
(7)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
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法人单位。由医院(乡镇卫生院)派遣人员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单位。领取个体行医证的作为个体经营户。其他作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产业单位
(8)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
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作法人单位。
(9)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
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作为法人单位,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作为产业单位。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证》的,统称公证处,作为法人单位。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法人,分支机构是产业单位。
(10)出租车及货运车辆
出租车公司能整体核算的不作为个体户。
挂靠运输企业,只交一定管理费,不整体核算,由挂靠企业将这出租车和货运车辆作为个体户填报车辆数量和从业人员情况。
未挂靠的出租车及货运车辆,依据县级交通运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个体户登记。
(11)彩票销售网点
不作为普查对象
(12)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问题:
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宗教组织作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产业单位
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人;不独立核算,作为上一级宗教组织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和未经批准的自发场所不作为普查对象。
7、未领取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1)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的: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各种未领取营运证照的客货运输车船;家庭保姆、家庭教师;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居民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活动;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店。
(2)个体建筑业: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的人员不作为个体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