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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溪乡2013年低保动态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16   发布机构: 平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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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溪乡2013年低保动态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上级民生工程要求,从2013年4月起,在全乡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要按照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切实保障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的原则。按照“户主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政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低保金”九步法,完善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把听证评议结果、乡政府审核结果、区民政局审批结果都要进行7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

(五)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管理,对2012年已享受的全部进行重新申报、核查、评审。

二、评定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三、动态管理步骤

(一)宣传教育,核查摸底(2013年4月12日至5月1日)。

上级民生工程要求,五保、低保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根据这一政策,原来享受低保待遇的五保户必须全部出低保。各村要针对这一政策新动向,组织好宣传教育工作,在进一步宣传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政策的同时,要突出这一重点,做好五保户思想工作,要对他们讲清政策、作好必要的解释,使他们认识到,2013年五保供养水平是按照省民生工程要求的标准发放的,相比2012年有所调整。

4月22日前,各村对本辖区内的现有五保户、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死亡人员、当年新增加的90岁以上老年人(192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当年因患重病大病或遭遇其他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因难的村民名单进行核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人员确定及进保出保人员申报审核(2013年5月1日至5月20日)

四、申请条件

今年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我们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各村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对于各村将低保户存折由村干部代管的,一律严惩不贷。在2013年,凡因低保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而造成群众上访的,在年度民政目标考核工作中,一律记零分。

(二)强化督察,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乡人民政府将成立低保工作督查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委会调查了解低保工作运行的真实情况和群众诉求,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低保中出现“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拼户”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现“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拼户”等违纪违规行为,将停发其全部低保金,已发放的低保金由各村负责追回并上交,待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发放,并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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