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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13-10-16   发布机构: 汪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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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乡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政策及时间要求

2013年全省范围内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分担结构以及承保规模控制等,基本维持2012年政策不变,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确定目标任务(见附件1),各村务必在610日前全面完成农户保费收缴任务。

二、部分政策适当调整

(一)新增特色农业土鸡保险品种

根据省、市关于大力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精神,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我乡2013年增设土鸡保险品种。规模养殖按年参保,土鸡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为30/只,费率5%,单位保费1.5/只。其中财政补贴60%,即0.9/只。保险期限一年,财政补贴0.9/只,农民交费0.6/只。具体赔付标准、范围等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土鸡保险条款执行。

(二)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并提高保额。

为简化投保手续,适当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保险责任调整为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病毒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水稻、玉米保险金额从300/亩提高到400元,保险费率为7%降为5.25%。单位保费21/亩和农民缴费5.25/亩的标准不变;油菜保险单位保额由280元提高到300元,保险费率由5.5%降为4%,单位保费由15.4/亩下调到12/亩,农民缴费标准由3.85/亩下调到3/亩。

(三)调整育肥猪投保方式和费率

根据市财政局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要求,将育肥猪保险的投保方式调整为按批次投保和按年度投保,将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有70%提高到80%,农户缴费比例由30%降为20%,农户缴费标准由15/年下调到10/年。

(四)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偿标准

    公益林保险单位保额由400元提高到500元,保费率由0.2%降为0.16%,单位保费0.8/亩的标准保持不变;商品林保险单位保额由500元提高到750元,保险费率由0.3%降为0.2%,单位保费1.5/亩的标准不变,各级财政负担保费比例和林农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同时森林保险绝对免赔率由核损面积的10%下调到5%,且以5亩为最高免赔限额,取消森林保险起赔点。

三、强化保障措施,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面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意义十分重大。各村要从服务“三农”、服务民生的高度,切实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宣传发动、保费收缴(保费计算见附件2)、配合理赔定责等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政策。各村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要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动员农户积极主动参保。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保险政策,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出险救灾,公开高效理赔,严禁暗箱操作。

(三)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一是要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政府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二要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势损害农户利益。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并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三是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理赔支出和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四)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将纳入各村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年终将严格考核。各村每周上报收缴进度,乡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完成出色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督促认真分析原因,找准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全面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任务。

附件:1、汪家乡2013年农业保险各村任务表

      2、广元市朝天区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计算表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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