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683/2013-00207 | 发布机构: 汪家乡 | 成文日期: 2013-10-16 |
发布时间: 2013-10-1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乡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和“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监管资源,创新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构建覆盖广泛、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的全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机制.进一步规范全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全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以乡食安办为主,各村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为辅的乡、村二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落实农村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使监管网络覆盖全乡所有的行政村,实现全方位监管、高质量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群体性聚餐(自办)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须填写《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家庭宴席登记表》,提前1天登记,各村民委员会在接受登记时,须发放《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对一次性就餐50人至300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次性就餐300人以上的,由乡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带领相关单位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并填写《朝天区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指导检查指导记录表》。乡食安办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专业承办者和相关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加强制作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农村流动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近年来,流动餐饮服务已成为农村集体聚餐的一种新模式,流动餐饮服务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给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务必要引起各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农村流动餐饮服务应纳入餐饮服务的监管范围。乡食安办要按照流动餐饮服务的准入条件,严格进行审查,督促其按批准的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2、从事流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有餐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食品冷冻、冷藏设施,餐用具保洁实施,烹调用具等;
(2)有防蝇、防尘、排污及废弃物存放等设施;
(3)有配备的从事餐饮经营的器具及专门存放、运输食品原料的交通工具;
(4)有留样食品容器,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25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
(5)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宴席承办活动。
3、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到宴席举办地乡镇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餐饮环节。各村民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餐饮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故意提供假冒伪劣食品原料及酒水、饮料等欺骗、损害消费者的、或使用非食品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防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危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从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加大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利用节假日、集贸活动、婚丧嫁娶等农村群众聚集的时间和场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农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其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二)鼓励社会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管,建立农村家宴协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提供有效渠道。
(三)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要不断完善农村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提高农村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