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中小学、片区学校会计统计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特制定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朝天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4月6日
朝天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食物采购及账务处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所有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我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九条 区教科局营养办、计财股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额度,并集中支付到各中小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营养餐不得向学生刷卡或收费。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区教科局营养办、计财股会同区财政局有关股室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区教科局营养办、计财股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教科局营养办、计财股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区教科局营养办、计财股负责指导本地区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教科局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九条 各校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食物采购及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采购办法,加强对食物采购的管理监督。对实施“营养餐”的食物实行单独采购,单独出入库登记管理,独立核算并按周盘点,与食堂普通供餐同时采购的同一批次食物的单价必须一致,采购必须是两人及以上共同完成,不得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采购必须索取正式发票。加强对食品出入库的监督管理,在成本核算中只能以实际耗用的食品按单价核算成本,不得将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人员工资、税费等日常运行经费算入学生“营养餐”成本。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教科局和各校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专账、物资实行专存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做到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收、支吻合,原始依据完善,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
(一)收入会计核算管理:在学校会计账中对拨入的“营养改善计划”专款(以下简称“专款”)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的明细科目,不得以代管资金形式做暂存处理。
(二)支出会计核算管理:在学校会计账中,对“营养餐”的专款支出以支出的原始凭证在“事业支出”下设立明细科目列支,不得以代管资金形式做暂付处理。在食堂专账中以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列支;对食堂供餐和蛋、奶模式凭“出入库、盘点表、考核记录、确认汇总、资金申请审批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校长审批后作为凭证记入学校会计账的对应收支科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