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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3-10-18   发布机构: 鱼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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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全乡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元市朝天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农房建设选址:

1、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2、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满足建筑空间,公路退线、河道防洪退线要求:

①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沙曾路、工鱼路),乡村公路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外观风貌要求。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在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堤身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3、村民新建房屋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①风景核心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崖、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危险地段;③高低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离距内。

二、农房建设标准

1、村民宅基地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建房条件审查,杜绝外来户、空挂户建房和建新不拆旧。

2、村民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宜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原有宅基地须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3、禁建区范围内的以建农村村民住房,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应当迁建,其他情况不得就地改建、扩建和新建,确需排危加固处理的,不得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

三、农房建设审批

1、村民建房需提供的资料:①建房申请书、农房建设审批表及各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建房申请必须说明建房原因、家庭人口、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②户籍或身份证明;③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或村组证明);④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⑤建房户采用的有资质单位设计的设计图或通用图(两层以下含两层);⑥在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农业示范园区、公路建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房的,还应具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村民建房取得规划建设和用地许可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层数等规定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3、村民建房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4、村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高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申请宅基地建房:①年龄未满18岁的;②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③出卖或者出租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住房的;④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外成员申请的。

四、农房建设监管职责

1、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定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2、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①协助做好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②根据本村规划对农房建设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③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④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人民政府。

五、法律责任

1、村民未经批准买卖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凡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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