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计生办:
现将《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通知》(广人口委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通知要求,并结合区人口计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朝人口发〔2012〕24号)精神,认真做好计划生育证件证明办理工作。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 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川人口〔2012〕22 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计划生育证件证明办理工作。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要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